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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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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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我就没想说那么清楚,既然你问了,就补充下。法条在上边了,很明确。有两层意思,第三除以上两种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可以约定由单位承担违约金。第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约定有劳动者承担又约定有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目前没法律规定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总则原理,可以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也可以认为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绝对无效。当然前一种是符合劳动法(有利于劳动者)立法原则的。具体还要看法官的认定。我说无效是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角度出发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你有兴趣研究,可以看看民法通则,合同法总则,上边都有。我是回答问题,又不是写论文,我不是出于对提问者回答的角度出发,从法律上客观角度出发的。当然了,有欺负人,耍坏的,我有事也会出于同情给出法律支持(起诉方式、法条)。不是说不同情你的遭遇而是法律就是法律,不能依据个人喜好决定。客观讲,你这个违约金是有争议的,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支持。就目前的法律看是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的。当然对方请律师也会以此为依据的。你也不是没机会,因为我知道大部分法官是会同情劳动者的。只不过我只能保证法律部分,不能保证实践中法官的做法,他们有他们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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