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的n+1包含当月工资吗,裁员n+1的n是按照工作年限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公司裁员时的”N+1“,其中“N”的是指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数;“1”为公司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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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时的”N+1“,其中“N”的是指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数;“1”为公司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额外向职工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N+1”有意思就是工作N年的,向职工支付N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职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前在别的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不是算在N内,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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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职工是由于非个人原因被原公司按排到现公司工作的,而原公司在在当时未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应该合并计算工作年数,其中的“N”就包括职工在原公司和现公司的工作年数。 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N”为现公司的工作年数,以前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比如原来在A公司2年,现在在B公司2年,则B公司应该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ww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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