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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中的管制是怎么样,刑罚是不是最严重的惩罚

2024-03-02 2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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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刑的管制,不但具有一般的对犯罪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对社会普通人的功能等,还有自身的特殊功能,即保持犯罪人正常社会生活的功能和对犯罪人家庭的稳定功能,这是管制刑与其他四种主刑在功能上的根本区别。同时,管制刑针对较轻的犯罪而适用体现了正义价值;给国家和犯罪人带来更多的便利,体现了功利价值;在保证社会的自由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尽可能给犯罪人留有一些自由,体现了自由价值;在社会的和谐环境中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体现了教育价值;对犯罪人不予关押,节省司法资源,体现了经济价值等,也都反映了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式的重大区别及自身存在的意义。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执行不同,管制刑在刑罚观念上追求轻缓、人道、教育等内含,在处遇方式上采用社会化管理模式,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特定的适用性。一旦超范围适用,就会与现存的刑罚观念与刑罚体系发生冲突。它在客观上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在主体上只适用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在犯罪方式上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简单、外在化、公害性、与本职工作相脱离以及非职务性犯罪,这就要求在适用上必须遵循刑罚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的目的性与实效性原则,以使管制刑的适用法制化、理性化和理想化。管制刑存在的时代根据,一是当代犯罪状况对管制刑的需求。对于继续存在的财产犯罪、“六害”犯罪等传统型犯罪,管制刑有充分的制约作用。对于现代型犯罪中的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由于其正处于成长阶段和主观动机的复杂性,从有利于改造教育出发,应首先考虑适用管制刑;二是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严重,再犯率高,在其与管制刑选用时,应优先适用管制刑;三是管制刑的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自由刑的不足,扩大罪犯的权益,减少国家司法投入,基本不影响罪犯的经济收入,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符合刑罚轻缓化、人道化、经济化的发展趋势。管制刑在当代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管制刑的改进管制刑与世界上的其他事物一样,都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管制刑在惩罚力度、量化评估手段、拓展适用范围、落实法律监督与保障以及执行方式专门化等方面也需改进。这是刑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增强管制刑活力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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