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寄养和收养,先寄养再收养孩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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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有哪些
1、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需要解除收养关系,也是要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寄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的口头约定而产生的,不必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随时都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2、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不同。收养关系一般要双方长久地共同生活,而寄养则是临时的,短暂的。
3、最此散姿重要的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收养关系成立后,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按此规定森绝,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掘银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的法律意义。
一.寄养孩子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前神能直接梁悄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橡悔渣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二. 收养的意思,指抱来别人家的孩子当自己的孩子抚养。
二、什么叫寄养?
寄养有三种解释,第一是说不在自己家里抚养;第二,多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第三,暂安置某处供养;四,是指将牲畜、家禽等分派或托付别人代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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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一般家庭寄养都是长期性行为,基本上以“年”为单位。但如遇到有亲生父母认领或有家庭领养、发现寄养家庭有伤害寄养儿童的行为等情形时,福利院有权随时终止协议。三、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
1、法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2003年10月29日);
2、内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四、寄养孤儿和收养孤儿区别具体有什么
张辉15岁时到叔父家生活,帮助家务。1980年,其叔父病故。张辉结婚后即从婶母家搬出,互不往来。后张辉婶母病故,其丧事由女儿料理。张辉的叔婶遗留房产三间。另有存款若干,张辉以幼时被叔父收养为由,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问题:张辉的要求合法吗?
答: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张辉虽与叔婶生活了多年,但系叔侄间的互助行为,属寄养关系,不构成收养关系,据此驳回了张辉的请求。
所谓寄养只是父母委托他人(往往是亲友)代其抚养子女,受托人和上述子女关系并不发生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子女与其父母仍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形式虽有变化,但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我国《收养法》规定:“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和寄养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他们产生法律关系的依据不同。收养关系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或民间契约或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如果需要解除收养关系,也是要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寄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的口头约定而产生的,不必办理任何法律手续,随时都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不同。收养关系一般要双方长久地共同生活,而寄养则是临时的,短暂的。
第三,最重要的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收养关系成立后,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按此规定,基于收养的拟制效力,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的法律意义。例如,《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等规定,《继承法》中有关父母与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均适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具体说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兄弟姐妹、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的遗产。
另外,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而寄养则不同,被寄养人与寄养人之间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也不变。
在本案中,张辉与其叔父未形成父子关系,仍是叔侄关系。张辉与其叔婶间既无收养协议,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是一种寄养关系,他们之间仍是侄儿与叔父,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因而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他叔父的女儿)存在的情况下,无权继承其叔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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