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法律对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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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范寻衅滋事法律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 ,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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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法律执行 概念是什么
所谓执行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立的义务,主张行政决定违法,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时,行政机关诉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认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职责的违法性,请求法院发布强制执行令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其基本法律依据。在主张法院中心论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执行诉讼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补充方式,同时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最后的法律保障手段。就其本质而言,执行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诉讼。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司法审查(直接的司法审查是相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给予救济),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而在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时候,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量
然而,要建构这样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无疑有其理论上的障碍。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就是行政法学界所公认的被告“恒定性”理论。即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且只能是行政主体。这似乎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故而被学界称之为行政诉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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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笔者前文阐述的,虽然行政之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行政相对一方提起作原告,但并不能排除行政主体在特殊情况下有提起诉讼并成为原告的可能。如我国行政诉讼已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范围,虽然只是书面审查,但立法原意则在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措施予以必要司法审查,以兼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一方合法权益之效,正与行政之诉的性质与目的相符合。那种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行政相对一方有诉权,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答辩权而没有诉权的观点已经开始遭到质疑与批驳。其实,诉就其本质而言,不过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各种诉讼行为和活动的总称。诉权则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行政相对一方请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诉,行政主体主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行为也是诉。这正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诚如我国台湾学者翁*生教授所说,今日,人民与国家之公法关系,已由传统之权力服从关系,转变为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行政诉讼之意义,除保障人民权益与确保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外,已兼有解决国家或公共团体与人民相互间发生的公法上争议之作用。[⑨]这样,行政执行诉讼制度的建构障碍也就不攻自破了。
在现阶段,将非诉执行诉讼化的现实意义在于:
(一)实现“司法与行政分离”。
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包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权、实施权、争议裁决权,缺乏必要的制约。这三项权力应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合理分配。引入执行诉讼后,法院专司裁判权,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法院只负责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的审查,具体执行由行政机关负责。这样,在保持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的同时,将执行实施职能分离出来,更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二)设立执行诉讼符合任何争议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地位悬殊,权利的不对等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诉讼可以给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但当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其权利救济机会可能丧失,而行政机关提起的执行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法治,同时也给相对人另一个权利救济的机会,也利于建立起行政强制执行的纠错机制,能彻底解决争议,符合任何争议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实现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真正树立官民平等的观念。
公平公正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在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下,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义务上具有可以宽宥的事由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只能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为其已放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又被限制了强制执行审查程序的抗辩权。而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这有违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执行诉讼的建立就会起到补救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作用,相对人在此程序中,可以攻击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如果其主张正确,法院应当决定不执行行政决定,使其程序权利得以在执行诉讼中行使,从而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平、公正原则的实现。
一: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二: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四: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二)直接移交执行
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耍梢栽鹆钤嗣穹ㄔ涸谝欢ㄆ谙弈谥葱校部梢跃龆ㄓ杀驹褐葱谢蛘咧噶钇渌嗣穹ㄔ褐葱小
五: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一)委托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三)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有:
(1)朔狻⒍辰帷⒒Ρ恢葱腥说拇婵;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二)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一、什么是执行,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导致不能执行的情形很多,有法定不能继承执行的情形,也可具体客观事实存在时(比如被执行人遭遇重大意外灾难事故以及出现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形),都可能中止、中断、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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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有以下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
法律执行,广义上是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被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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