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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具体执法行为有哪些,民警执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2024-01-18 22:16:3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派出所的日常执法、依据哪些法律?派出所的日常执法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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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的日常执法、依据哪些法律?

派出所的日常执法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法、刑诉法等

法律分析

派出所的职责范围类似纠纷依法属于辖区公安.机关管理范围,该派出所依法应当协调处理,若调解不成,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制止当事人的不法骚扰行为睁隐。鉴于该派出所怠于履行职责,依法属于行政悉耐厅不作为,可以到该所的.上级主管公安局的法制办,请求督促处理,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亩仔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努力践行执法为民思想,是各级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一项重大使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公安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了大量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由于体系庞大,数量较多,不便于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查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要是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尺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陵型宴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租枝案件程序规定、刑法、刑诉法等

明法通则,刑法

二、城管依据什么法律执法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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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各省、扮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工作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瞎仿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磨缺纤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三、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分别是

法律分析: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分为:司法执法与行政执法。司法执法机关包括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税务逗毁系统(包括国、地税)、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房产管理局等。司法机关是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丛派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渗指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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