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吗,投保人随时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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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一旦签署合同,在约定的开始时间内生效。双方必需恪守约定条款执行相关约定。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或投保人都不可以随意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为自己违约付出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没有同意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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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如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样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希望可以帮到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违反合同,按时交年费的。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从文字理解来说:就是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之,如果合同成立满两年,发生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之为由拒赔。即通常讲的“不可抗辨条款”。 此条款的诞生,一度让许多投保人认为从此以后可以不用再麻烦的来完成那些如实告之。诚然,有些公司的如实告之内容本身设计不十分严谨,对投保人的回答比较不容易判断。比如,某公司在询问投保人是否饮酒,饮何种酒时,如客户回答饮啤酒,还要回答饮几两?常识判断,用两数来判断啤酒的数量实在不科学。相对于病理方面的就更复杂一些了。 但在这里我要提醒的是,如实告之十分重要,简单的分析,投保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告之,一种是不告之。 、 如实告之,一切正常,按照流程,保险公司会有可能体检,视结果可能加费,除外、也有可能正常保或拒保等。但无论怎样,都不会产生后续问题,当未来理赔时出现纠纷,本身买保险就是减少风险,如果买一份本身有风险的保单,又何谈保障呢? 反之,不如实告之。按照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生效两年后不得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势必会在两年内严查客户告知情况,以减少保险公司的成本。如果发现,保险必将在 30日内解除相应合同,退还的也只是现金价值,同样会损失很多。如果再投保,还是需要如实告之。如果是为了赌一赌运气,看保险公司会不会查到,建议您不用试了,这是在拿自己的钱在开玩笑! 另,针对原有的保单,可能有客户未作如实告之的,那么,根据最高法对新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旧保单也适用新法的不可抗辨条款,但计算日期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两年。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以未来两年来对原有的保单的如实告之情况进行一个核实,如果有发现未告知的情形,也同样会作解除合同处理,建议意识到自己当初没有如实告之的客户,现在去保险公司作一个补充告之,让保险公司重新进行一次核保。 可能有人会讲,正是当初有问题才没有如实告之,现在去补充告之,保险公司发现,也是同样解除合同,还不如赌一下运气,或许保险查不到呢? 换个角度想,当初没有告之,可能因为某些小问题,即便现在告之,重新核保的结果有可能只是加一些费,或者有可能正常通过都有,还不至于解除合同。 如果当初是因为有大毛病隐瞒了,那么时隔日久,相信也基本恢复健康,这时补充告之,再重新核保,加费、除外、正常通过的几率也大了,不至于等公司查实时,肯定解除合同。 如果是有大毛病隐瞒了,现在还在严重的状态,那么无论如何,这份合同面临解除的概率十分之大了。 买保险,本身是本着双方最大诚信原则,在公平的市场原则下,进行的风险转移手段和市场机制。如实告之是投保的第一要素,健康是投保的首要条件,在健康时,在平安时给自己,给家人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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