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合作合同范本,旅游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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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旅游合同有哪几种类型?简单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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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旅游合同已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目前,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一、先介绍一个案例:
胡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外出旅游,且通过同一家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烦心事,向旅行社索赔时,结果却是不同。胡先生参加团队旅游,地接社安排的饭店降低标准,组团社向胡先生做出了赔偿;而李先生比较有经验,不愿参团,仅请旅行社代订了机票,并指定饭店请旅行社预订,饭店服务差,交涉未果,李先生要求旅行社就饭店服务予以赔偿被拒绝,向主管部门投诉也未获支持,为什么同一家旅行社,胡先生可以得到赔偿,李先生却不行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111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旅游法》第74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
1、旅游合同的类型。
从形式上分,可分为书面和口头旅游合同形式;
从地点上分,可分为国内与境外旅游合同形式;
最重要的是从内容上分,在《旅游法》颁布前,可分为包价、自由行和代办旅游合同。有关自由行旅游合同的规定可以参照《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已经归入包价旅游合同中,不再成为一种独立的旅游合同类型,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
2、传统的自由行旅游合同已经消失。
对照《旅游法》第111条规定,所谓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满足三个因素,第一,旅游产品由旅行社事先设计,没有旅游者的参与,旅游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旅游产品。第二,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不论该服务是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履行辅助人提供。第三,旅游者以总价支付给旅行社。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该旅游合同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目前所谓的自由行,实质上是小包价旅游合同,是瘦身版的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事先设计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了两项服务,旅游者以总价形式支付给旅行社。
3、不同旅游合同,责任不同。
就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只要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服务有过错,不论该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组团社就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旅游者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就是组团社承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在代办旅游合同责任中,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为代办服务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旅游者要求预订四星级客房,旅行社却为旅游者预定了三星级客房,旅行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又如旅行社按照旅游者的要求预订了机票,但航班临时取消,旅行社就不承担责任。
所以,上述案例中两位旅游者都是客房服务权益受损,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同,原因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存在不同的合同关系。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保障
《旅游法》第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时,采取拒绝登车、船、飞机等行为拖延行程,影响了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旅游者在与旅行社解决纠纷过程中,在旅行社门市吵闹,影响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法除在本条对旅游者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禁止外,还在第六十六条规定,旅游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七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包价旅游合同的价格与报名参团旅游者的人数多少相关联,但是,在预定的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能否招徕到预期人数的旅游者组成旅游团,属于不确定的因素,当旅行社不能招徕足够的旅游者时,旅行社可能面临着无法获取相应的利润,甚至还要赔钱的风险。为公平起见,《旅游法》赋予旅行社在报名人数未达到事先约定成团人数的情况下,有解除合同或作相应处理的权利。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公共交通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旅游法》之所以将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旅游者的损害,排除在旅行社的责任范围之外,其理由主要在于,与其他履行辅助人不同,旅行社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更无控制能力。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旅行社组织旅游的特性,因此,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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