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强制措施,一般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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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救 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
我刚刚复习完司法考试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字一个字给你敲出来的哦。
本题有点小问题,没说公安机关有没有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不过我在答题中把作出与不作出的情况都写出来了,你直接抄肯定不会错。
答题注意分段,要不容易乱,我已经分好了,你照抄就行了。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修正案现在应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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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其它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本案为故意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成为自诉案件,那么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受理。
(2)公安机关最后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立案,因此孙某的父亲不能再向法院直运悄接起诉。
依据《刑诉法解释》(简称)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旁蚂渣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孙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经济损失,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精神损害,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有:1、刑事案件成立;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7、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4)(插一句,括号里的这些不用抄,这里叙述十分不明,“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有两种理解:1、若法院直接受理了孙父的自诉;2、若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检察院起诉的本案。但好在答案都一样。
如果是法院直接受理了孙父的自诉,则此案件为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附带的民事诉讼适用调解。如果是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检察院起诉的本案,则为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附带的民事诉讼适用调解。)本案刑事诉讼部分不能进行调解,但若有附带民事诉讼则可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孙某及其父亲不服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就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
(5)可以。郑某的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物脊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郑某为17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可能被减轻处罚,他具有了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大全9
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
部的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将给
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某丙给张
某5000元的手续费, 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 并应张、 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面价格多
开2万元, 开为3万元。 回到长河县, 张、 王二人以长河县水泥厂的名义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给其“好处费”便向
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
[问题]
(1)本案中,长河县水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张某、王某,而不是水泥厂,某甲也不须负刑事责
任。 本案中, 张王二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虽然是以长河水泥厂的名义实施的, 但实施保险
诈骗的故意不是长河水泥厂的意思表示, 保险诈骗所得也不为长河水泥厂所得, 而为行为人
张王二人所得, 因此, 根据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应以刑法有关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 张某、 王某的行为是作
为投保人的代表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2)张从某丙处收受50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387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某乙是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员,他向张某、王某索要5000元钱的行为,属于公司、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某丙给予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给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不正当利益,
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但某甲将修理费用由1万元虚开为3万元的行为, 题中没有反映某丙是否
明知张、王虚开修理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险诈骗,也不能反映某丙是否知道该电机已经铅指保险,
所以某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集成]
关于保险诈骗罪,应当掌握:(一)保险诈骗的情形。《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仿激李第
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
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金额。 根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
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备迟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掌握其与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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