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在法律上有具体界定吗,持有干股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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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干股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呢?
一 干股是指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的股份。该种股份就是干股,持有这种股份的人叫做干股股东。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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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干股是股份的一种;
二是干股是协议取得,而非出资取得;
三是干股具有赠与的性质;
四是干股的地位要受到无偿赠予协议的制约。
二、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 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 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 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 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三、干股成立的要件
由于干股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赠与,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要件,也就是说需要股东全体一致,没有人行使优先权才能成立。
否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闭锁性和人合性 所带来的对股东进入公司的限制,和其他股东的优先权问题,干股就无法成立。因此,股份赠与必须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干股自签订协议之日起,附条件的在条件 成就之日起生效,如果不予在章程上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干股取得的几种情形
1、干股既可以是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也可以是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
2、干股既可以在创设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干股,公司并没有扩资,发行新的股份,但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随之下降。
3、干股可能是附条件股份赠与,也可能是未附条件的股份赠与。附条件股份赠与协议中所附条件对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受让方 取得或者失去相应的股份。由于对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可能存在异议,工商机关在登记变更时对该情况也难以认定,客观上要求法院判决后,工商机关依据法院的判决 办理变更登记。
4、干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为个人的技能或者经营才能而取得,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取得。干股的效力如何,最终要视赠与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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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毁谤的法律知识?
简述: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尊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椎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 重的行为。
(1),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 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即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 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互联网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者事实上已经给被 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 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 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 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 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 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 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 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 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 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此外,即使 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 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 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二 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 格、名誉的事实。(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 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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