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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庭审的总结能力,刑事庭审法官如何驾驭庭审

2024-01-09 23:15:0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但在庭审中同样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处理起来也不免捉襟见肘,因此谈到如何掌握和形成系统的庭审驾驭能力,的确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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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庭审中同样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处理起来也不免捉襟见肘,因此谈到如何掌握和形成系统的庭审驾驭能力,的确有待学习和不断总结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作为审判前沿的老法官,可以说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所得,现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对如何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谈一点管见。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保证审判过程和结果公正与公平的重要 审判形式,庭审的功能决定了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当庭审查、判断证据,为案件查清事实、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对于一名法官来说,能否把握和搞好庭审,关键因素是有没有驾驭庭审的能力,这种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审判的质量和社会效果。 庭审驾驭能力首先是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法方面的能力,这种能力要求法官必须知法、懂法并善于运用法律;从深层次讲庭审驾驭能力又是一种运用法律方法分析判断法律事实方面的能力,这种能力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即掌握法理学、逻辑学、心理学、法哲学等方面的知识,形成以人文理念为指导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观念,并具备心态平和、处事条理、待人宽容的优秀品质。因此可以说庭审驾驭能力属于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知识能力、思维能力和道德品质的综合体。 一、学会在庭审中运用法律方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每个行业都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本质特征,每个专业都有适合完成其专业目的的专业方法,法律职业也是如此。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人专用的处理案件的职业方法,它的掌握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长期的实践,才能驾轻就熟、运用自如。不懂法律方法的法官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从目前我国法官的法律素质和工作质量现状看,我们还没有完全达到自觉运用法律方法的水平,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律院校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训练还比较薄弱和滞后,另一方面是司法实践缺乏法律方法的理论指导。当前,最高院提出了人民法院要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其包含的内涵就有法官应运用专业的法律方法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从而达到提高审判效率和效益的目标。 在庭审中运用法律方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首先要学会找法,即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规则中,寻找所要适用的法律,或者在没有可资适用的法律时,根据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找到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原则;其次要学会释法,即对所选定或确定的规则进行解释,根据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指向的范围决定其含义,并且用最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第三,学会用法,即将上述所找到的并且释明的法律使用于争议。以上三个步骤是法官运用法律方法解决现实问题的基本能力。 认定事实也需要法律方法,并且更需要法官运用法律方法,因为此事实非彼事实,案件认定的事实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发现的形成和确认就是法官依照经验规则、逻辑推理、自由心证、证据考量,甚至是司法直觉等一系列法律方法,才得以完成的。所以,只有运用法律方法才能确认案件事实,才能正确使用法律,才能得出正当的判决结论,才能妥善地解决纠纷。 二、在庭审中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推理 法官的法律思维是对案件的合法性思考,其焦点就是对案件的合法性评价。一种行为、利益、主张、期待,如果是合法的,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如果是不合法的,就应被取缔。这就是法律的逻辑,也就是法官的思维,在具体案件中本质性的反映。 在庭审中提高法律思维的能力,首先必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线索来展开一个思维过程,其次法律思维的特点要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的合理性,优于实质的合理性,程序的公正性优于实体的公正性。这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讲的,社会正义首先是制度正义,法律正义首先存在于程序正义,强调正当程序的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法律推理能力是联结法官与法律规则的桥梁和手段,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法律推理能力,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将抽象的法律实用于为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争议事实,从中推导出解决争议的意见或建议,这一过程正当性和合理性是保证案件争议正确解决的必须前题。在司法实践中提高法律推理能力,首先要把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以及类比推理综合使用,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选择适当的推理方法;其次提高法律推理能力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观来指导自己的思维过程。例如,我曾经办理的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某邮电局邮管员方某与他人合股设立邮点,收寄包裹从是收取费用,总收入9.7万元。一审法院以邮电系国家专营,个人不得经营为由,判处方某赔偿经济损失19.4万元,并提出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方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方某行为虽然违反有关规定,但从发展经济和便利群众的政策角度来讲,其行为不但无社会危害性,而且减轻了邮电局的工作压力,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方便群众生活,是一种有益的社会行为,因而法院运用辩证推理方法撤销了一审判决。 三、在庭审中提高并强化采信证据(认证)的能力 《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了对证据应“查证属实”、“辩别真伪”、“确定其效力”,但对什么是认证、如何认证的问题,必须予以明确。认证是法官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后,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作出的认定。只要证据具备“三性”,法官就确认该证据有证明力。对证据有无证明力,是指法官对单个证据具备“三性”的情况下所做的判断;证明力的大小是指法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证明力的证据做比较以后,所做出的判断。我认为,认证既包括对证明力的判断,又包括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这样的认证才是全面的。认证可以当庭认证,也可以庭后认证。对简单案件,可以当庭认证,对复杂、重大案件有的证据可以在庭后认证,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庭审中提高并强化采信证据的能力,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谁主张谁举证到特殊主体举证责任的倒置及新的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限制,法官必须自身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向对当事人予以说明,这样才能为更好的质证、认证打下基础;其次要明确不同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还要明确单个证据和一组证据在不同案件中举证的方式,方式的不同将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最后要明确“新证据”的内涵及认证原则。做到以上三点才能切实提高庭审中的认证能力。 四、在庭审中重视释明权的运用 法官的释明权是审判权在诉讼中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责,即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它属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范畴。在庭审中恰当适用法官的释明权,更有利于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有利于案件争议的顺利解决。释明权的行使,必须以中立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根本,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五、一定做好庭审庭前的准备工作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开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开庭审理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庭审前的准备是否充分,对案件质量、效果和效率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保障诉讼公正基石,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特别对于刚刚参加审判工作的年轻法官,这一方面更应引起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一位现代法官必须认真思考的崭新课题,相信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法官都能拥有过硬的本领,较高的素质和优秀的品质,从而把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提到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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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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