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因为什么事件列入刑法的,为什么有人主张调整醉驾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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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醉驾入刑”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有利于交管工作开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体现了立法部门的用心良苦,是立法顺应民意的结果,同时也表明了立法者对醉驾等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毫不容忍的决心,顺应了“民生警务”的要求。“醉驾入刑”,交管部门有重击醉酒驾驶的“利剑”,为从根本上解决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维护公民切身利益。
醉驾入刑,是我国交通尺派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对传统的中国酒文化说“不”的挑战,是压降事故的一剂猛药,是对生命保护的一把尚方宝剑。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一些醉驾者为了个人一时痛快,将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像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交通事故、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死8伤交通事故案等。醉驾入罪,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实现法律处罚从轻到重的规律性,实现刑法理论的对接,而在于醉驾行为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车辆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其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二是遏制了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对驾驶员来说,酒后驾车会出现动作失调、手脚失控、远视、视物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能力下降等问题。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酒后驾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率明显高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违法行为。尽管行政处罚对醉驾者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这种威慑力不足以让醉驾者望“酒”却步,甚至在醉酒人眼里,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勇气”和“力量”体现,这种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让醉驾行为屡见不鲜。只有通过公安、检查院、法院联动的刑事制裁才会对醉驾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让醉驾行为人对自身的醉驾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才能不酒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三是衔接了酒驾肇事处罚的缝隙。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对于醉驾没有发生事余困此故的,则仅行政处罚, 不能有效地制止醉驾行为的发生。醉驾入刑,通过对醉驾行为本身的处罚而限制醉驾行为的发生,最终将遏制结果的存在。我们所需要的是通过遏制行为而避免结果,而不是在结果出现以后再回头处罚造成结果的行为,通过醉驾入刑的衔接,一方面制止了醉驾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的刑事处罚更显科学。醉酒驾驶入刑,让很多老百姓拍手叫好,使那些贪杯的司机们在喝酒时好好地提醒自已,不要拿自已的生命开玩笑,更不要拿他人的生命开玩笑。而那些面子作怪,“关系好不得不喝,工作应酬不得不喝”的朋友将不要将此竖迅作为借口。
“醉驾入刑”是填补法律一项空白的依据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醉酒驾驶肇事的案件有各种判例,有按危险驾驶罪裁判的,有按交通肇事罪裁判的,判决的刑罚也不统一,有轻有重,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和评论。现在醉酒驾驶入刑,解决了统一罪量刑的问题,也有了明确的罪名,可以更加准确统一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填补了法律在此处的空白。
“醉驾入刑”弥补了以往法律缺陷,给犯罪分子以足够震慑。在以往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中,因为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醉驾”者的惩治力度不够,造成“醉驾”屡禁不止。按照《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事故的,不构成犯罪。即使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仅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醉酒驾车交通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加上判处结果差距较大,才会引起群众非常强烈反响。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固然严厉,但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以及“特别恶劣情节”之后才处以严厉刑罚,这种以后果选择罪型的处罚方式往往会让人放松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警惕性和自觉性,侥幸的认为自己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不容易出问题,就算出事故只要不是死人就只是小事一桩,真正死人了也不会判多少年,结果由于控制不住而致他人死亡或重伤的悲剧时有发生。“醉驾入刑”实施以后,可以彻底打破酒驾者的侥幸心理,特别是对公职人员,醉驾一律判刑,这就意味着丢掉饭碗,震慑力极大,可以大大减少醉酒驾车的发生概率。
事物发展的规律是由量变决定质变,我们相信,随着醉驾入刑观念日益得到理解和普及,当刑罚力度与“酒文化”进行反复较量并不断取得战果之后,酒后驾驶的行为必然会大大地减少,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这一块将会开创出一个崭新的局面,这将是人民群众所期待的。
一、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人民“平安出行陵族”的呼声。
二、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前游肇事者的违法成本。
三、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
按照刑法总则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原则,设立“危险驾驶罪”既是综合平衡了“交通尺悔弊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为包括酒醉驾驶、超速行驶、超载驾驶等在内 “危险驾驶”行为量身定做了名副其实的罪名,有利于对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
立法要考虑普通百姓的情感,同时也证实我国法律打击犯罪的决心。从趋势看,将有更多的罪名体现在刑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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