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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比较关注什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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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物权法,劳动合同法
这段时间保险法
三、资讯一下法律方面的事!律师进来帮帮忙!
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买卖。
四、在法律赔偿上,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是不是也要按死亡赔偿金的比例计算啊!
因为不知道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案子,故只能粗略的说一下。在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是3种类型的赔偿,中间两项是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分别说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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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原则的计算方式,并没有明确标准,实践中一般由受诉法院裁量。
2、交通费、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两项赔偿跟本项所列举的其他费用一样,是据实赔偿的,也就是发生了多少实际损失就赔偿多少。
3、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明确: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是基本可以算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乘以20年即可。
五、最近有什么热点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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