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是权力行使的根本保证吗,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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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要保证什么权力
(1)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是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保证. 国家公务员接受人民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工作效率,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国家机关的清正廉洁.
(2)
①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必须保证人民通过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制约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
②要行使好立法权,制订和完善确保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建设,确保人民行使监督权力有法可依.
③要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妨碍人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为,确保人民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
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公正客观、平等协商、密切合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理性表达诉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与同级总工会的协作机制。第二章 监督职责第七条 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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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五)劳动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落实情况;
(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各级工会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由本级工会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具体监督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接受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报告,并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
(二)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三)参与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十条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受本级工会委派参与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三)接受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
(四)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情况,提请上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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