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协议书,股权代持风险怎么解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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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持股权是否合法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主要指的是他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的方式。
首先,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的;其次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股权代持是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私人协议,它不具备公开性;一般名义出资人可以对外、对内行使一切实际出资人该有的权利,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决策,也有可能会作出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滥用经营管理权、或者乱用表决权等相关的行为。如果名义出资人去世之后,可能会将实际出资人卷入遗产纠纷中。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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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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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被认定无效。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3、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可对该股权强制执行。4、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存在无效的风险。股权代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即规避法律型和非规避法律型,规避法律型的实际出资人首要风险是,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并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确认无效。比如前面说的规避特殊身份限制、行业限制、外资准入限制等。
其次,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成为股东的风险。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既然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什么还不能成为股东?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实则不然,实际出资人请求显名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并经过相关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便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你也不能变更股权登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来自显名股东的风险。无数的实际出资人最后都栽倒在不靠谱的显名股东身上。
比如显名股东擅自转让或质押代持股权的风险。显名股东是工商登记、公司章程等记载的股权所有人,对外具有公示作用,可以行使与代持股权相关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代持股权,除非第三人明知股权代持关系,否则该转让、质押等行为依法有效。
再如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显名股东如因拖欠债务而败诉成为被执行人,那么他所代持的股权极有可能被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查封或拍卖。虽然实际出资人可以事后向显名股东追偿,但在显名股东已经因其他债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很难再有偿付能力弥补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还如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风险。由于不是登记股东,实际出资人往往只能通过显名股东间接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如果显名股东怠于配合实际出资人行使权利,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开展活动,或故意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行为,将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极大损害。
因此,作为实际出资人,你应该先了解股权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再去决定是否选择股权代持,由谁进行代持,如何代持等。想不明白的,不要草率行事。
拓展资料: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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