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格式及字体大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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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文书格式?
法律文书有许多种,以起诉状为例:
起诉状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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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二、法院文书签发规定
法律分析: 院长、副院长、庭长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行使法律文书审核签发权。
庭长直接审核签发的法律文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完毕。庭长经审阅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说明情况,必要时,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有关情况,由其作出决定。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时有异议的,可根据情况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或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法律文书实行逐级审签制度,不得越权审签,分管副院长按分管庭室签发法律文书。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得在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时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到法院的文书后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怎么处理,依据自身的需要而定,如果对法院判决结果没有异议的,就按判决结果执行,如果有异议的可以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执行文书怎么查
法院的执行文书在当事法官那里就可以查到,如果执行文书的生效时间已经很久了,那就必须去法院的档案室查询,不过不是当事人本人的话,必须要有委托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才可以查询。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是属于个人隐私。是不可以随意公开查询到的。只有特定的管理部门才可以公开查询的。
一、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具体如下所述: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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