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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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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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后, 违反竞业限制 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 承担违约责任 ,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会承担成立 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就不能告发公司不合法事情吗
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可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公司保密协议约定的是保守商业秘密。何谓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三)项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违法活动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也就不属于保密的范围。如果公司约定保守违法行为秘密,所约定事项违法无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任何公民和职工均有权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一、如果是有关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即使有保密协议也可以告发,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高于你们的协议等级;第二、如果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你又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那有关商业秘密你一定要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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