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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但没给保密费

2024-01-09 19: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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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既可以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一份保密协议,两种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范围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并与外方签订什么限定涉密资料的使用和知悉范围?

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范围,对外提供涉密资料,并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限定涉密资料的使用和知悉范围。

涉密资料是指记载涉及军事秘密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包括机关之间相互往来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机关内处理事务的内部文件和各种信息记录。

按记录信息的载体,可分为纸质文件和其他载体文件,如感光胶片文件、磁介质文件、半导体介质文件和光盘文件等。

离职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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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 保密合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但是,保密合同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订,你现在离职了,公司的这种要求不合理。 保密合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现在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再次要求签订保密合同不是合理的。 河南 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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