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精解与评析,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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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的做法钻了法律的空子。按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应与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上述所说的情况,公司在2011年3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2008年1月1日前适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有一名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1、分情况,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有上述情况的,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即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2、如果是上海本地人员工,则要按上海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10级伤残的为5个月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纵横法律网 白崇城律师
关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题 希望有专业人士能解答 解答后加悬赏
我只能很遗憾的告诉你,小刘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不仅不能,如果公司要求的话,他还得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首先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具体可以看一下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很详细的,这是你要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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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才会向劳动者支付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在本案中,小刘是违约方,是过错方,因为在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按约定做满三年,公司拖欠工资,是公司没有尽到自己对小刘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成为小刘解约的合法理由 其次,关于小刘工资被拖欠工资的事,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与公司解约,擅自跳槽是不行的 再次,现在双方的关系是,小刘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被拖欠工资,而公司则有权要求小刘支付违约金,具体的双方可以协商 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意,这一条说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必须是依法定程序,就是我说的“其次”,本案小刘是不满足第三十八条的,所以他也就不能适用上面的四十六条Law.bianHulvShi.cOM法律咨询网-专业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汇集离婚律师,刑事律师,劳动仲裁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查询,律师免费咨询,婚姻家庭,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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