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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的法学论文,法学论文怎么写

2024-01-09 17: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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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使我国更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价格可以更直接、更客观地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变化,预示经济的基本走势,价格杠杆将更灵敏、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与成本。我国国内市场价格水平、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政府对市场价格管理的方法等势必发生更深刻的变化。虽然我国价格管理与WTO的要求基本适应,但由于体制、法律、职能和观念等原因,加入WTO仍然会对政府的价格管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对价格管理内容的新要求研究和重新认识我国价格管理的对象、管理内容,是加入WTO以后必须重视的问题。在以往的价格工作中,我们在放开价格,创造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条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政府价格管理 “越位”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加入WTO以后,却进一步显露出我们在价格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缺位”、“不到位”问题,政府价格管理必须增加新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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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要加强对全社会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价格管理。过去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价格管理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开展工作。随着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特别是入世以后,外资企业会全面地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他们对价格调整经济利益的功能认识更为深刻,对价格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加关注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我们却缺乏面向他们开展工作的经验,如何适应新的管理对象的要求,应当成为价格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来自: 免费论文网  第二,要更加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比较低的时候,我国价格波动主要受国内供求变动影响。制定价格政策,基本立足国内,价格调控主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给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重视不够。但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会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必然对国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政府进行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综合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趋势,这也是我们以前很少做过的。  第三,政府定价要严格对成本的审查。《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供求状况和社会平均成本。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定价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定价考虑比较多的是社会承受力和供求关系,成本并不是我们严格审查的最主要问题。对于许多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们并没有真正掌握成本状况,定价常常是使用企业提供的数据,并通过与企业的谈判来制定的。而入世以后,面对着WTO的规则要求,政府定价中再不严格成本审查,定价的科学性将难以保证,无法面对国内外的经营者。严格成本审查不仅应当成为我们工作的新内容,而且在定价成本审查的法律依据、成本审查标准、成本审查队伍等方面都有许多新的工作要做。  第四,继续强化“定规则、当裁判”工作。这个问题我在不同场合讲过多次,但从入世以后的工作要求来看,这个问题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规则不健全,裁判不到位,都给我们应对入世挑战带来困难。所以如何继续把工作的重点从“定调价”为主转变到“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上来,仍然是我们应当努力探索的工作内容,也是迎接入世挑战的新要求。  第五,加强对服务和要素价格的管理。过去,在物质产品匮乏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工作是围绕着解决物质产品供给进行的,价格管理也主要集中在商品价格上。但到了90年代后期,物质产品出现了结构性的过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政府管理的价格愈来愈少。现在紧缺主要集中服务和要素的供给上,如教育、旅游、医疗卫生、保健,以及资金、技术、人才等。由于这些领域大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也在不同的程度上保留着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方式。但是由于价格管理工作长期把重点放在商品价格的管理上,我们对服务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缺乏深入研究。例如,高等教育成本究竟是多少?对知识分子劳动的价值怎么评估?这都是技术性非常强的问题。而入世以后进入我国服务领域的外资将愈来愈多,我们必须从从管理物质产品价格为主转为更加重视管理服务价格上来。  (二)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内容决定形式,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增加了许多新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也应该有所变化、有所改革。从目前看,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行政审批式管理,转变为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理经济生活是计划经济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管得过多过滥。二是随意性大。三是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在价格管理方式上,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式的管理必须改变。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程序。从法律上讲,程序的科学才能保证实体的科学。譬如过去的审批价格是按行政层级进行,现在是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价等,以此来保证定价结果的公平。其次,要有科学的制度保证。程序科学以后还要制度化。程序虽然科学,但是没有制度保证,随意性大,不能持续地做下去,仍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所以这几年我们加强了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再次,要严格执行制度。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格的问题。真正这样做了,价格管理工作才能适应入世的要求。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来自: 免费论文网  第二,由封闭式管理转向开放式管理。长期以来,在价格管理的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红头文件”进行内部运作。在价格几乎是政府全面管制的时期,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是可行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转向绝大部分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二是随着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也已经由政府部门的内部操作,转向全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参与。三是加入WTO也要求所有价格制定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透明。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价格管理必须由封闭转向开放。近年来,我们在价格管理的公开性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建立听证制度,重要商品调价要听取消费者意见;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要的调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也要向社会公布;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面向社会听取专家意见;价格公告制度;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等等。这些都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重要尝试,在这方面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还要进一步完善这些制度,并进一步法制化。  第三,从单纯依靠行政系统管理价格,转更加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管理价格。入世以后,价格管理的内容大量增加,而且管理难度也大大提高,但机构改革却使行政管理力量大量减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管理方式,要从传统的依靠系统内的管理力量进行管理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像许多企业一样,在全社会配置工作资源。如借用协会、中介机构、专业部门、媒体和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的力量等。这也是入世以后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三)对价格管理依据的新要求  WTO强调各成员国要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用法律而不是用我们习惯的“红头文件”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到价格部门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管价。但长期以来在价格管理上,主要的管理方式是在行政上进行上级对下级的人对人的管理,是行政部门依靠指令性计划和文件,对管理对象进行的单向管理,依靠人管人,依靠文件管事。在一定的意义上,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和企业具有几乎没有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管理肯定是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一切经济活动运作的基本原则。政府价格管理也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工作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最大的区别。譬如我们现在仍然做着许多定价的工作,但同过去定价的区别就在于,同样是定价,过去主要是靠人定,而现在主要是靠规则定。过去和现在都搞价格检查,但区别就是过去的检查,人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而现在的检查,受各种各样的规定和制度约束,使检查行为比较严格地控制在法律的规定之中。检查中更多的是靠法律的威慑,靠法定的程序,而不是主要靠人的作用。  依靠法律和法规来管理价格和价格行为,“人”必须依“法”行事。这无论从思想观念还是从实际工作上,都给我们的价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转变职能,迎接加入WTO的新挑战  面对着加入WTO后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新要求,如何及时转变职能,做好工作,迎接挑战,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我们围绕着《价格法》,在建立规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依法行政,适应入世需要奠定了基础:一是制定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规则。二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法规体系基本建立。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范围,规范了政府定价程序,改革了政府定价办法并且制度化。三是约束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的规则基本配套,“当裁判”基本有法可依。四是根据WTO一般原则,对1980年以来关于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其中的166件,进行修改的51件,予以废止的124件。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和有关条款基本上已经废除。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我国的价格管理法制化的工作与加入WTO的要求还有着相当大的距离。今后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以下几方面工作: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一是继续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提升现有法规和规章的层次,用法律保证价格行为与WTO的规则相一致。面对入世后的新情况、新矛盾,许多新的规则还没有相应建立。例如,制定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审核企业成本,但是审核企业成本有哪些程序规定,哪些项目构成定价成本,哪些项目不能进入定价成本,判定成本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等等;还譬如如何区别价格自律和价格同盟,都需要新的立法来规范。另外,近年来国家计委发了一些委令,但从实际工作需要来看,仅有部门规章是不够的,还要提升现有法规和规章的层次,增强约束力。还要研究完善《价格法》,制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等。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涉及WTO规则要求的价格管理行为尤其要注意这一点。首先,在制定定价目录时要注意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的“7.定价策略的要求”,严格遵守程序,防止随意扩大管理范围和内容。其次,对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严格按规则定价。第三,要依法规范定价行为,实行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和审核,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第四,价格监督检查要依法进行,依法检查,依法处罚。  三是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严肃性。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措施,也是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的重要途径。现在一些地方在入世以后,仍然不能自觉和遵循WTO规则的要求,譬如继续实行歧视性价格政策等,搞地方保护;价格政策不透明、随意增加政府定价项目,擅自提高定价项目的标准等。我们要通过对这些违规行政行为的查处,来提高整个价格部门的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提高价格调控水平  1.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价格总水平。  加入WTO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关联度将大大增强,政府在进行价格宏观调控时,不仅要面对国内因素,更要面对国际因素,而国际因素往往是难以控制甚至是不可控制的,从而加大了价格宏观调控难度。如何建立有效的价格调控手段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WTO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对我国政府职能在体制转型中影响重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宏观调控体制是价格宏观调控目标、调控手段、调控方式、调控组织制度的总和。调控的目标就是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调控的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间接调控与直接调控相结合,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相协调;调控的依据就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调控的组织是政府宏观调控部门以及相关经济部门。加入WTO,要求我国政府在经济管理规则、组织和协调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方面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认真落实入世的价格承诺,按照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方向完善我国价格调控体系建设。  1989年以来,我国先后战胜了严重通货膨胀,克服了通货紧缩的趋势,调控价格的水平不断提高。如果说80年代末,在解决通货膨胀的时候,我们还比较多的使用了行政手段,那么在 1997年以来,我们在克服通货紧缩趋势的时候,则主要是靠经济手段:如运用金融政策——连续下调存贷款利率,增加了货币供给;财政政策——发行国债,扩大投资;提高公务员工资,提高消费水平;税收政策——加强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刺激出口;降低证券交易税,刺激股市,以扩大直接融资;减免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消费能力;征收利息所得税,鼓励居民消费;价格政策——全面提高服务领域的收费水平,既调整价格矛盾,又刺激了短缺的服务业供给;这些措施,使我们不仅战胜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使价格总水平保持了相对稳定,而且保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虽然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我国价格调控机制日渐成熟。但我们还不能就此证明我国的价格调控已经完全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从狭义的价格调控角度来看,还需要加强: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一是加强对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波动、主要商品价格监测及预警工作。在经济开放度不大的情况下,价格调控中不需要过多的关注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对国内市场物价的影响。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商品价格逐步形成紧密联系,进行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科学地分析预测国内外价格变动趋势,在制定政策时,要统筹协调进出口与国内市场的价格关系。这就需要实行对国际市场的价格监测,定期为制定价格政策和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要建立价格安全预警系统,对价格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测,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危机提前发出警报。  二是要增强价格调控能力,提高抵御风险水平。加入WTO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市场的联系更为紧密,价格风险更大。为此,要完善重要进出口商品的物资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以减轻国际市场突变对国内物价的影响。当市场价格出现暴涨暴跌时,有足够的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等经济手段调节供求和价格,减缓市场波动,矫正和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是要提高对调整价格和出台价格政策科学性的把握,服从和服务于宏观调控的需要。这几年我们利用价格指数较低的时机,加快调整了一些服务业领域的价格,实际效果是好的。但这些价格的调整,更多的是地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站在部门的角度上,主要是为解决价格矛盾而进行的。缺乏从宏观的角度,考虑刺激服务供给的需要去进行价格调整。虽然同样是调整价格,指导思想不同,操作的过程、力度和做法会有很大的不同,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影响上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从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做好价格调控工作。  2.注意把握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政策。  面对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可能面临的冲击,对于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我们更要注意把握和调整其价格政策。特别是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或产品关联度比较大的商品,更要十分注意,如:  一是农产品价格。制定农产品价格政策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控制在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以内,要充分利用这一支持空间,完善粮食价格政策。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改进补贴方式。要加大农产品优质优价的政策力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要加强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引导农民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安排生产。同时为应对突发性国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要健全和完善储备制度以及调剂吞吐的能力,做到有效平抑短期价格波动。  二是医药价格。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总产值2188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3%;重要医药商品进口额33.3亿美元;2000年全国医疗机构总收入2097亿元。医药工业已经是工业的重要行业,医药消费支出在居民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由于药品消费的特殊性,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入世后,各地在制定药品价格政策时要消除地方保护,开放国内市场;要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并能够在竞争中求得发展。要改进进口药品的定价办法,国内能够生产的进口药品,要依据国内市场价格,比质比价,国内不能生产的专利药,要依据经济水平相同程度国家市场价格和同类药品价格制定。政府定价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三是铁路运价。目前我国铁路运输实行政企合一的经营管理体制,运输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益性运输、政策性运输,这些运输任务享受优惠的运价政策,所产生的亏损通过运输其他货物的盈利交叉补贴。加入WTO后,这种交叉补贴很容易引起外国企业的异议。所以我们要配合铁路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将铁路建设基金并入基本运价的思路,逐步取消各种公益性运输、政策性运输的优惠运价政策,按WTO规则的要求理顺运价关系。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来自: 免费论文网  四是服务收费。要加快国内服务价格改革,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的过渡时间,制定和调整入世后国内服务贸易的价格政策。放开大部分竞争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增强服务行业的竞争力,健全服务价格的规则,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打击价格欺诈和暴利,取消价格歧视行为等等。以电信为例,目前我国电信行业部分价格偏高。加入WTO后,电信行业竞争加剧,外商的压价竞争使电信资费会有所下降。因此,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管理的角度,要尽快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的增值业务资费。同时要尽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对电信企业占用电信网络码号资源征收资源占用费,保证普遍服务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3.研究和利用规则,保护我国弱势产业发展。依据WTO的有关反倾销条款,我们应当抓紧建立价格保护体系,保护民族工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当某一缔约国的价格倾销行为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产生了冲击,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时,就要积极运用WTO有关反倾销协议来规制其他缔约国对我国的价格倾销行为,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今后价格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研究国外大型跨国公司的经营和价格策略对国内市场的影响,要抓紧研究完善制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方面的具体法规,防止国外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独占国内市场。对已经放开价格的行业,要引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特别是对具有出口优势的产品如服装、鞋帽、玩具、普通钢材、彩电、建材、有色金属等的价格协调,改变国内企业多头出口,在国际市场上自相压价,损害国家利益,并遭致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情况,维护国家利益。  积极运用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完善保护价格政策。一方面充分利用WTO的补贴措施协议,提高我国商品的价格竞争力。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反补贴税等,间接提高国内产品价格的竞争力。在遵守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前提下,以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中心,从补贴农产品流通领域向补贴农业生产领域转移,从保障农业生产型补贴逐步向增加农民收入型补贴转移。有选择地引入“绿箱”补贴政策。我们要结合国情,建立必要的价格支持体系。对于对国家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大宗进口战略性产品,如食糖、石油、天然橡胶等,为了防止不必要的进口冲击,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措施,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一要树立市场观念。WTO要求成员方政府力促产品在公正、公开、平等环境中自由竞争。为此,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促进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进价格管理等方面狠下功夫。对逐步趋向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坚决放开;对仍不同程度存在垄断现象的商品与服务价格,政府要设法促进竞争,加快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二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入WTO后,要把价格工作放到经济工作的全局甚至更广的范围中去考虑。比如,在“国民待遇”问题上,政府价格部门不能只看到外国产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有非国民待遇的一面,也要看到其有超国民待遇现象的一面。在进行价格宏观调控时,不仅要考虑国内因素,而且还要更多的考虑国际因素。在制定价格政策、实施价格控制时,既要考虑局部利益,又要考虑整体利益。在进行价格监管时,既要照顾眼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  三要树立服务观念。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价格部门直接调、定价格等方面的职能在不断弱化,但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服务的职能则在不断加强。价格信息、监测、咨询、评估、鉴证等服务功能进一步强化,成为价格部门工作的重要领域。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  要转变作风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方法。价格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入WTO后,用什么方式和工作作风落实工作思路、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成为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问题。价格部门应当积极转变作风,发扬勇于探索、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公仆精神,依法行政、扎实工作的敬业精神,努力适应加入WTO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以良好的作风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格工作新路子,开创价格工作新局面。  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来自: 免费论文网

中学生该不该在校佩带手机?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出现了许多新鲜事物,你看中学生中骑电动车的多了,中学生中拥有手机的也多了起来.中学生带手机进入学校,带来了许多很多新问题;这边老师在课堂上讲课,同学们也正在聚精会神地听课,忽然手机铃声大作,全班同学...学生上课不听课,而是埋头专注地在发短信,考试手机成了作弊工具,中学生也学会了从考场外发送ABCD,学生下课在校园内用手机呼朋唤友,大出风头那么中学生到底能不能中学校使用手机呢?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学生能不能在校园内使用手机,这成了摆在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作为一种便捷的通讯工具——手机,已悄然走进我们生活中,成为我们联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大部分的中学生,也开始拥有了手机,在学校里,这种情况已越来越普遍。学生从佩带小灵通,到带摄像头的手机,各种款式纷纷亮相校园,成为校园另一道风景线。 早在四年前,上海的学校里便兴起了佩带手机的时尚,所以那年的中考政治题中,便有“中学生应不应当佩带手机”的讨论。而四年后,今年的安徽省政治中考试题中又同样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学生应不应当佩带手机?”。 l 条件允许的话,可以! l 个人意见,初中生还是不要带好,中生另当别论 l 有利有弊~ Every coin has its two sides! l 我反对初中生带手机。这可是贵重物品,极易被窃。管理起来也有难度。 l 觉得还是不要佩带比较好,好多同学佩带后,上课就老是玩,他不烦我还烦呢! l 我认为中学生可以带手机。手机之所以出现,不就是为了人们通讯和联系的方便、快捷的吗?学生带手机和在校园里设公用电话亭、IC电话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当然,我们不否认,有的学生上课玩手机,也有的同学因为玩手机而影响学习,这就是同学们的个人自制能力和约束力的问题了,其实,这些自制能力和约束力差的同学,就是不玩手机,他也会玩别的东西的,而且大部分的同学,上课期间都是自觉的关了手机的。也许同学刚拿到手机时,会觉的新鲜而整天摆弄手机,事实证明,很大的一部分同学,在手机的新鲜感消失后,就让手机真正的恢复了通讯功能。其实这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学生带不带手机根本就不能算上是一个问题,手机只是通讯工具而已。就象前几年,学生拥有IC电话卡一样。 l 中学生还是不带手机好,这与我们实际上的应试教育国情有关。中学生在学校学习是很辛苦的,容不得分散注意力。且不说现代手机的多功能,只说通讯功能:上课关手机是否都做到?如果打在振动位置,收到一个短信总会看一下吧?也许还影响到旁边人。再说了学生要手机通讯有什么大作用?如果真有事情,可以用公用电话跟家长联系的。如果上了大学,配手机配电脑我就赞成了。毕竟大学学习没有中学紧张,再说小孩自制力也应该提高了。 l 这个应该是不能限制的,只要经济条件允许,需要信息交流就是可以的,少年儿童,大人小孩子应该一律平等呀,但是要看他用手机干什么.和什么人交流,或者根本是就是装面子,或者没钱就送当铺了,或者是抱着电话谈恋爱,那就不好了,主要是和家长监管和教育有关,和手机无关,难道便泌就要怪马桶或者卖马桶的或者生产者么?(本人和手机行业电信行业无任何联系) l 任何事情和现象,首先要审示其积极有益的一面,不能只盯其弊害,再说,事物都有其利\害的两面性. l 关于中学生用手机问题,我以为10分可以.认为弊大于利的,往往是成人定向思维造成的认识,如果站在中学生的角度,特别是站在中学生成长和发展的角度,是完全有益的. l 不要总是臆想如果怎么怎么样,就会怎么怎么样,譬如:家长最担心的是,如果荒了学业怎么办?如果用手机谈恋爱怎么办?等等,那要都这么想,人们的心里永无安宁.有人用刀杀了人,于是把所有的刀全部没收,如果有人用绳子上了吊,国家规定不允许生产和编织绳束.....我们不要上街了,如果广告牌掉下来怎么办? 现在的未成年人真可怜,真悲苦,社会恶性竞争罪难逃,害了孩子也苦了父母. l 视家庭经济条件而定,条件允许配个也无妨(有时老师拖堂,天黑了孩子还没回家。家长心急如焚:孩子有个手机该多好啊!)。把它用在学习上的自然不会用它来聊天,用它来聊天的你不给他(她)手机他(她)也照样聊。没见过有的男同学,上课扔纸条给女同学约会的吗?手机只是通讯工具而已,本身没有节制什么人能用、什么人不可用,只要需要谁都可以用。 l 对于自制能力和约束力差的同学,就是不玩手机,他也会玩别的东西的。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有争议,不能因为它不利的一面而来禁止它。学校本来就是教育的园地,教师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也,不仅仅是教学生书本知识,更要教学生怎样做人,注重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当然家长也起着言传身教的作用),如果整个社会都承担起培养孩子的责任,那么这个话题就不用在此讨论了,学生佩带手机如同穿件漂亮的衣服一样正常! l 16。呵呵~做为学生来讲~最好是不要佩带好~。但有条件的家庭给子女配置~! l 也未尝不可。根据家庭的的需要和经济情况吧! l 不应该,肯定总是想发短信。你想想我们成年人无聊的时候都会发发短信,玩玩俄罗斯方块。学生一天到晚那么累,那么压抑,肯定会玩。除非--------没有应试教育 l 我不赞成中学生带手机. l 孩子上学的主要的事是学习,手机不是上课的铅笔盒非要不可的. l 大人的自觉性都不是那么好,何况孩子!有了手机能安心只用于同父母联系吗? l 孩子到了学校能有多在事好联系呢?真的有什么事,学校电话也是很方便,老师不都有手机吗? 一位老师的意见:手机本无害,关键如何使用。孩子之所以有手机,情况不外乎有二:有条件的家庭,父母给买的;另一情况是亲戚送的。家长给孩子佩带手机,原因主要是便与孩子与家里联系,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孩子用手机干什么呢?有手机的孩子哪一个又没发过短信呢?有手机的孩子又有多少自制力较强的呢?他们已不局限于和家里联系;更多的是利用手机做些无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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