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4项规定,公司法第16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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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已经确立了“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被继承人股权的原则(章程的相反规定为例外)”,其使用的“股东资格”的字眼,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扩大解释理解为“股权”。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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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之前的立法已经解决了继承人对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的直接继承问题;第二,股权中的非财产性权利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无主状态可能会造成公司治理的混乱,危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三,现有的国内有关立法已经有了股权可以直接继承的类似规定。新《公司法》第140条是什么内容?
新《公司法》第140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什么内容?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化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内容?
化妆的基本原则:
第一,要注意避短与藏拙。
世界上没有人在仪表方面是十全十美的。任何人都会有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仪表缺陷。但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化妆的技巧,来突出自己的优势所在,修饰自己的一般之处,弥补自己的明显缺陷,从而达到美化形象的目的。
在正确认识自己身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化妆技巧与方法的合理选择与搭配,重点是弥补缺陷,即避短藏拙。重要的是先认识自我3每个人都有互不相同的身体条件,如年龄、身材、肤色、容貌等。即使同一身体部位,不同的人也会有标准与不标准的区别。对此,人们都必须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和评价,要明确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有效地化妆,做到扬长避短。
人贵有自知之明。要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尤其是不足之处心知肚明,不可偏听偏信,只记得别人对自己的赞扬和恭维,而对自身缺陷忽略不计。既不可对自己的不足不予理睬,也不必自惭形移,觉得自己已无药可救,对自己全盘否定,并失去自信。每个人都应认识自我,关键就在于实事求是。
合理化妆。在对自己的身体条件有了整体的把握与认识后,就应根据自身各部位的具体特点进行针对性化妆。同样的部位,在不同人身上,往往需要选择不同的化妆技巧与方法才能达到美化的效果。如果不考虑个人身体条件的不同,采用千篇一律的化妆方法,或者肓目仿效时下流行的化妆技巧,往往会贻笑大方。
第二,要注意整体的协调。
“浓淡相宜”是说修饰不能片面追求某一局部的奇特变化,而应注意统一协调,否则会失去比例平衡,以致俗不可耐。一个人如果想受人尊敬,首先必须注意的是衣着的整齐清洁,让人觉得自己为人端庄、生活严谨。况且化妆的本意是为了掩饰缺点以表现优点,所以,如果为了掩饰缺点而化妆过浓时,优点反而被破坏无遗。因此,欲将良好的风度、气质呈现在众人面前,应持淡雅宜人的化妆,不可把脸当作调色盘,不可把身体当作时装架,妆饰是在表现本身的修养,同时也表现人格,因此必须使看的人感到清爽和产生好感才行。
虽然身体各部分的化妆是一个按部就班、逐次进行的过程,但是化妆的目的在于表现个人的整体美,而不是追求局部的靓丽。因此,身体各部分的化妆需要协调统一、整体考虑。要体现出健康的形体、优美的仪表以及充满活力的精神面貌,就必须在化妆时
遵循协调性与整体性的原则。
化妆与部位。一个人化妆的效果是其各部位化妆后的整体显现。各个局部的化妆即使再成功,如果相互之间难以协调在一起,那么化妆也是失败的。这与着装时色彩、款式的搭配是一个道理。例如:单纯的眼部化妆,只有同腮红、口红配合起来,才能有美的效果。如果要突出唇部的魅力或口红的色彩,则应节制对眼部的化妆。浓重的眼影显然不利于唇部优势的发挥。
化妆与服饰。在化妆时,应充分考虑所化之妆的颜色、浓淡是否与所着服饰相匹配。不同色调系列的服装往往需要不同色调的化妆品,不同款式搭配的服饰往往需要不同的化妆手法。只有当服饰与化妆适当地组合在一起时,才会显现出整体的协调美。
化妆与环境。着装有“应景”的原则,其实化妆也需要“应景”。不同的环境,或者不同的场合往往有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交气氛,这就需要所化之妆与其相协调、相适应。只有当化妆与环境相统一,人与环境才能相容,才能处于一体,个人的良好形象也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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