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资本三原则的作用,简述公司法中资本的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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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调整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原则之一。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依法保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实际财产,以防止因经营亏损和无形财产贬值使公司实际财产减少或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实现这一原则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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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禁止公司折价发行新股,允许公司溢价发行股票;2、严格实物出资的估价评估和审查程序,禁止随意确定实物出资的价值;3、强制性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限制以劳务形式分派股份;4、公司分配股利前必须依法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积金;5、严格限制公司亏损时分配股利。 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义,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主要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途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而增加资本;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等。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27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9、90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6、201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67条)。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第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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