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内容有哪些,如何保证交易安全性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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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搞这块研究,个人认为应该体现在,法律的一个强制性,还有信息公开性,法律上的一个制裁性。目前诚信体系应该纳入,但是我我国在这方面做法还不到位。仅此拙见。
为了贯彻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我国商法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监管三个方面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制,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使各商事主体实现商业目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对商事主体进行规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商事主体制度的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商法往往通过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资格进行规制,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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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即投资者只能按照法定的类型来设立商事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事主体。商事主体通常可以分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三种。我国目前商主体的类型还存在着种类繁多、性质交叉、标准不统一的现象。(2)商事主体标准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的实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投资者只能在具备这些实质条件时,才能成为合格的商事主体。如我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的五个条件,投资人必须具备这五个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即商法对商事主体在设立时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投资者欲成为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8](二)、对商事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交易安全。
商事行为简称“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资本增值依法所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9]。商事主体必须通过商行为才能为自己谋得利润,也是通过商行为才能对市场秩序构成威胁。所以对商行为的规制就成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各国法律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行为进行规制:(1)商主体在为商行为时必须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对商主体主观上的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不得进行欺诈,并切实履行交易中的附随义务。(2)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各方必须做到平等互利。平等互利是对商主体客观上的要求,只有在交易中保持平等双方才能都有收益。(3)在交易中各商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强行法的规定。商法条文对某些商行为进行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保障交易的有序、顺利进行。
(三)、通过追究商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商事监管以维护交易安全。
对在交易活动中违反商事法规的商主体追究法律责任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法律责任作后盾,市场的稳定、有序都是空谈。与其他法律法规一样,商法也是从三个方面来追究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对商事主体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是因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剥夺其商主体资格。商主体资格即商事主体得以从事商事活动,缔结商事法律关系,承担商事法律后果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商事活动是具有营利性、专业性、技术性和风险性的社会活动。为了确保商事活动的高效、安全和持续,必须对参与商事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主体资格加以明确,如果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就应当在行政法上取消其商事主体资格,以维护市场稳定。商法上的法律责任主要就是行政责任,如《公司法》第199214条、《证券法》第188235条。(2)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违法、违约行为,就应当通过追究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来保障交易公平、维护市场稳定。在商法中存在的民事责任就是合同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3)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商事法律法规而触犯刑法的行为,就应当对实施该商事行为的商事主体追究刑事责任。以前刑事责任只限于自然人,现在对单位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只限于罚金),这样就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立法者从对商事关系的认识到其价值取向的形成,维护交易安全始终是他们首先应当考虑到的。而且立法者也考虑到了,并把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事立法和执法中,这可以从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要义及立法体现中看出。从事商事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营利,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就要围绕这一目的。因此,立法者首先会确立两个最最基本的原则,它们就是保障交易简捷原则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其他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商事主体严格发定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等。正如效率与公平一样,保障交易简捷和维护交易安全从两个不同的侧面为商事主体的营利目标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以保障商事主体营利、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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