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儿子办丧事朋友出的份子钱归谁,丧事剩余的份子钱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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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事份子钱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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葬礼“份子钱”归谁所有依今后礼尚往来来处理
马成福
----1600111法制时空连线2007年3月3日来电咨询
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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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去世后,在办理丧事过程中,丈夫的同事和朋友、我的同事和朋友以及家里的亲戚共上了近30000元“份子钱”。在我丈夫激余丧事办完后,我婆婆在我丈夫兄弟的鼓动下,要与我平分这30000元“份子钱”,请问,我的儿子还小,这30000元“份子钱”应不应该有我婆婆的?我婆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办?解答:蔡女士,你所反映的问题,在目前的社会中较为普遍,人们往往把丧事“份子钱”当成了遗产。其实,丧事“份子钱”与逝者的遗产不是一回事,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由于目前法律对丧事“份子钱”的处理没有作出明前的规定,这对处理这类问题带来许多麻烦。我认为,虽然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下面就这类问题作如下分析,供你参考。
1、丧事“份子钱”与逝者的遗产是两回事。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前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4)公民的文明游滚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这条规定磨隐的内容来看,遗产是指公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论公民是否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公民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将公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转化为遗产。而丧事“份子钱”虽然也是由公民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形成的,但是,丧事“份子钱”不是公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是由于中华民族传统的礼尚往来而导致的“人情债”。因此,对丧事“份子钱”的处理不能按照我国《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处理规定来处理。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处理未尽民事行为的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许多未尽民事行为的处理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与刑事法律规范一样。然而,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无名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也就是说,刑法没有规定公民某行为为犯罪,司法机关就不能依据刑法中的类似规定进行类推,给公民进行定罪处罚,因为,刑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条文中的规定都是禁止性规定,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公民是可以实施的,即使危害很大也不能定罪处罚。而在民事法律规范中,法无名文规定的行为,司法机关是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其条文中的许多规定是鼓励性规定,没有作出鼓励性规定的行为,公民也是可以实施的。否则就会阻止财产的流转,阻止市场经济的发展。
3、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丧事“份子钱”。由于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丧事“份子钱”的所有权作出明前的规定,加之现实社会中这类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不能不对这种未尽的民事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处理丧事“份子钱”纠纷。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处理丧事“份子钱”纠纷的最好原则。丧事“份子钱”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礼尚往来的结果,是人情债,接受人情债的人,要么以前别人有其人情债,要么其对别人形成新的人情债,一句话,人情债也是人们依据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形成的。因此,丧事“份子钱”的所有权的归属也应该依据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来处理。蔡女士,现在回到你所反映的问题上来,依据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你的同事和朋友来的丧事“份子钱”应该归你所有,你丈夫的同事和朋友来的丧事“份子钱”也应该归你所有,因为,这是你们家庭以前或者将来所形成的人情债。至于你们家庭亲戚来的丧事“份子钱”,如果是你自己的亲戚来的丧事“份子钱”,其所有权应该归你所有,因为这笔人情债你以后是要还的;如果是你丈夫的亲戚来的丧事“份子钱”,我认为,你和你的婆婆一人一半。(该法律咨询手记载于2007年3月7日的《皖江晚报》)
无后代老人死后财产归谁
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则销,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和父母;如果没有配偶和父母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继承;如果老人没有兄弟姐妹的,其遗产无人继承的,归国家所有;老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在老人无子女,且老人对其遗产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情形下,应当在前述继承人范围内确定继承人。若老人无继承人,则按照孙拦游相关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如老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衡模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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