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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监督权的内容是什么,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有哪些

2024-01-05 18:17:0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什么是消费者监督权?所谓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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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消费者监督权?

所谓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监督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同时有权对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消费者监督权的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关系到第一个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得以遵守和执行,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消费者自己的重要任务。消费者是广泛的社会力量,每一人都可以成为消费者,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得好坏与每一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他们对自己的利益最关心,因而,必然会发挥最有效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监督权的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还有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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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什么是立案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三百七十三条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百七十七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第三百七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立案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在里面都有详细的说明,立案监督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形。

三、消费者有监督权吗?

消费者享有监督权是指对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品种、供应量、供应方式、服务态度、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有关经营者或有关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五条中,对消费者的监督权作出了规定。

当发生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防范措施,以便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得到制止,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指对于从事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如有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建议。

实质上,监督权的行使可以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有关的行为有关,也可以毫无关系。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可以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促使从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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