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主要有哪些构成,国际金融体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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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体系的特征有哪些
1.投资范围更广,机会更多 2.分散风险优化资产配置 3.投资工具品种更丰富
二、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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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为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种基本形式。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三、银行法的法律体系
银行法的体系是指银行法的内部结构。按照本书对银行法所下的定义,从银行法的调整对象来说,银行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组织法
银行组织法,是指确认我国银行体系中所有银行以及从事某些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调整其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组织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组织法的作用是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赋予不同银行参加金融活动时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银行组织机构的形式和经营规则等。
我国银行组织法的法律规范大多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中。在国外,有些国家银行组织法的立法文件是直接以“银行组织法”命名的,例如,在墨西哥银行法中就有墨西哥银行组织法。
(二)银行业务法
银行业务法,是指调整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在经营货币或其他信用业务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银行业务法是调整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业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存款业务关系、贷款业务关系、结算业务关系等。这种业务关系的一方是银行,另一方是其服务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包括银行)和国家等。
银行业务法的法律规范大多表现在(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储蓄管理条例》、《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专项贷款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三)银行管理法
银行管理法,是指调整国家中央银行和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银行管理法通过明确银行管理的目标,确定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管理手段等,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规范金融秩序。银行管理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银行管理法的法律规范大多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付汇的管理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和银行管理法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银行法体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四、民间借贷有什么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普通的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贷款公司等法律授权的贷款主体。
2、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标准。超过限定利率标准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是私人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即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这里的资金融通行为,国家对资金的提供没有强制性限制,由双方当事人任意选择。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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