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论法的起源,恩格斯思想的发展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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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论文。在《论住宅问题》中,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链碰戚组重要论文。在《论住宅问题》棚陵中,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
一、《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 《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恩格斯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 恩格斯是以唯物史观研究法律起源问题。在他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也存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他在《论住宅问题》中作出了如下著名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吵氏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DD公共权力,即国家。”这段经典论述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共同规则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所必需。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必须一刻不停地进行生产,以及相应的分配和交换的活动,并使个人服从这种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二,共同规则来自对经济活动中重复行为的抽象。每日每时,从不间断的生产、分配和交换的行为,首先表现为个别、具体、重复的行为。同时,这种生产行为又“有某些共同标志,共同规定……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所以,这种重复的行为天长日久,必然逐渐地被抽象为一般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具有一般社会调整意义的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日后又一步步地得到固定,最终形成了模式化的共同规则。其三,共同规则的形成,经历了从习惯到法律的过程。固定的、模式化的共同规则,开始是表现为习惯。习惯作为人类社会的生活惯例和行为标准,是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人们长期沿袭下来的以及自然地、逐渐地养成的,是人们共知、共信、共行的结果。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在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之后,习惯又发展为习惯法即最早的法律。其四,法律产生的同时,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即国家。在更晚的时期,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的出现,文字的发达,法律又发展为或多或少的成文习惯法,再进一步便是制定法。通过以上概括不难看出,在这段简短而深刻的论述中,恩格斯以一位伟大思想家的深透洞察力,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表达了关于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的学说。 二、《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存疑 无庸讳言,上述概括性的论述也留下一些重要问题有待阐发。最明显的是:表现为共同规则的习惯产生于“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究竟指哪个阶段?“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后来”又是什么时候?法律与国家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二者的内在必然联系是什么?等等。1877年美国民族学和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以历经40年之久对印第安易洛魁氏族制度的亲身考察而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为根据,撰写出版了《古代社会》一书。《古代社会》用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细胞,并且在保持时间最长的母系氏族制度下是没有任何人奴役人的现象存在的,氏族社会才真正是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这样的研究成果,不仅为打开希腊、罗马上古史的哑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而且还由此开辟了研究原始社会的新时期。面对这个使人耳目一新的科学成就,马克思便暂时中断了几乎倾注自己全部心血的《资本论》的写作,对《古代社会》进行深入地批判、思考和借鉴,写下了厚厚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恩格斯在该《摘要》的基础上,同时以自己对原始社会和古代史研究的大量成果为根据,认真审视并弥补了《古代社会》的某些缺陷,撰写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考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过程中,对与之紧密相连的法律的起源问题,集中表述了一系列深刻的新见解,并对以前的存疑做了明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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