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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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wWw.zhibOmen.coM |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团源汪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 |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塌仔 |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
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裂哗方性法规、规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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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哪些?长期以来,学者见仁见智,各执一词。归纳起来,有14个原则,有人认为其中的绝大部分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
1、执行根据法定原则。有人认为,强制执行必须有生效的按法律文书,是依法执行的最基本要求,固然十分重要,但对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修改和适用似乎并无普遍的指导意义,能否定格于基本原则的地位值得商榷。
2、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原则。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然而在实务中,仅凭强制方法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债务人若仍不自动履行债务的,法院则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可否认强制执行过程中,说服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但说服教育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而已,并非执行之必经程序。因此有人认为,将此原则定格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理由。
3、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又称全面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4、迅速及时原则。迅速及时是对执行工作在效率方面的要求,其实质是一种效率原则,而效率原则是一切司法行为和其他公务行为均应遵循的原则,并非是对执行工作的特殊要求。执行工作的高度复杂性也决定了许许多多的执行案件不可能都做到迅速及时的结案,迅速及时在执行工作中仅是执行人员具体把握在心中的一杆“天平”。因此有人认为,本原则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尚不够格。
5、协助执行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法院专有,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有助于执行顺利完成。协助执行仅仅是一项执行制度,而且并非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执行顺利完成。协助执行仅是一项执行制度,而且并非所有的执行案件都需要协助,因此有人认为这一原则并没有重要到应生个为基本原则的程度。
6、执行标的特定原则。
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并举原则。民事强制执行是对私权的执行,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执行程序因债权人申请而开始。然而有关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有关公民生活急迫的案件,以及涉及财产执行的刑事案件等,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开始执行程序,这是国家合理干预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
8、立执兼顾和审执兼顾原则。立执兼顾原则,即“立案时就要估计今后判决的执行。因此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必须要求其提供有关被告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等。如此要求,加重了权利人的责任和负担,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故有人认为,立执兼顾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审执结合原则,是指审理中就要估计今后的执行,故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准确认定当事人等。有人认为,审执结合是对”审理过程”提出的要求,当然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
9、执行经济原则。按照提出该原则的作者所作解释,执行经济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一要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尽量节制执行中强制手段的适用,目的是节省法院开支,将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小限度。
10、民事案件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就现行执行体制而言,认定本原则为基本原则并无不当,但是,为数众多的学者已对我国执行权过度集中造成的执行体制提出了批评,
11、执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原则。在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有人认为,“执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提法不尽科学。
12、被执行人生存权之保障原则。该原则要求:(1)执行标的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人身不得作为执行对象。(1)强制执行也应当兼顾债务人的基本利益,所以执行标的不包括执行债务人豁免财产(主要有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物品等)。(1)法律规定禁止执行的或者依照财产性质不得执行的财产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13、执行程序非依法不得停止原则。有人认为,本原则仅是对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决定暂缓执行等停止执行行为所提出的要求,调整的面太窄,对于整个执行活动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4、依法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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