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划分债务,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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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还款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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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人、帮助人与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加害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4)分别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5)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连带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有何区别区别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有何区别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
(2)责任的效力不同
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
(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
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
(5)法律要求不同
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四、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解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对该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例如:某合伙人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为10万元,该合伙人退伙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偿还,也可以要求该退伙人偿还,退伙人由于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退伙人不能拒绝偿还。如果退伙人偿还了10万元,则就成为新的债权人,退伙人可以再要求其他合伙人偿还10万元。如果债权人向新入伙的合伙人要求偿还10万元,则新入伙的合伙人偿还以后,可以就偿还的超出合伙协议应该承担范围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出资4万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甲退伙后银行贷款到期,银行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请问甲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甲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甲应当先偿还银行5万元,然后再向乙、丙追偿。
【例2】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出资4万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丁入伙,丁入伙后银行贷款到期,遂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货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丁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应当先偿还银行5万元,然后再向甲、乙、丙追偿应由他们负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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