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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总结

2024-01-05 16:54:2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XXXX发〔2010〕40号XXXX关于印发二○一○年职业健康查体管理办法和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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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XXXX发〔2010〕40号

XXXX关于印发二○一○年职业健康查体管理办法和计划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XXX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实施办法》,结合我矿生产和人员的实际,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促进全年生产和各项经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体范围

1、对全矿所有接触职业危害(包括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进行计划安排全面体检。

2、对新招上岗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检。

3、对离岗人员应进行离岗体检。

4、其它的应急检查。

5、对以上人员的查体工作要按规定在有资质的专业医疗机构分类、分人员、分项检查。

二、体检管理

1、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和《职业健康监护表》。

2、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采用多种形式降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4、采用有效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多种形式加大职业卫生健康的宣传教育力度。

6、把职业卫生健康列入职工安全培训的课程内容。

三、其它要求

1、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2、体检结果发现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严禁从事所禁忌作业。

3、不安排未成年人和孕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和对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4、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5、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矿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和矿今年体检的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好当期的生产和参加体检工作,保证如期足额派员参加体检。

7、年终矿将对年度职工体检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差的进行处罚。

2010年3月9日

二、公司法员工体检有什么法律规定

公共的福利,还有就是对每个员工负责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三、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进行健康体检如何处理

与公司商量进行体检。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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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好履行职工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否有法律规定每年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为员工提供每年免费身体健康检查只是一种企业的福利,国家没有强制一般行业做到这样,特殊工作岗位除外。

五、法律是怎规定一般员工体检的?

没有作过规定。因为入职前的体检,只是单位的一个要求,不能有没有被录用,这个费用一般都是要自己承担,除非单位自愿承担。 员工入职体检费用的承担

六、最新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的法律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的职业:

1、根据《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特警岗位;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也不得为乙肝病毒携带者。

近些年来,我国陆续出台新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1、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2007年,原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则在2008年被写入《就业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

百度百科-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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