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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报考条件

2024-01-05 16:44:1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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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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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

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第三章 执业登记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第十四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法制建设。

三、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由该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意见,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执业证书,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不准予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执业场所或者解散、撤销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建立健全统一收案、派案制度和财务制度。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可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

(一)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法学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二年的;

(三)具有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者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第十四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或者具有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私自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费用;

(三)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四)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五)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七)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仲裁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八)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泄露国家秘密;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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