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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的法律救济,婚姻侵权罪怎么起诉

2024-01-05 16:37:46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婚姻侵权的法律救济是什么?婚姻侵权是家庭侵权的核心内容,占家庭侵权的半壁江山。婚姻侵权的构成以及救济手段最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婚姻侵权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婚姻侵权是家庭侵权的核心内容,占家庭侵权的半壁江山。婚姻侵权的构成以及救济手段最能反映家庭侵权的法律特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家庭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是一个持续性的动态实体,以结婚为始点,以家庭生活为内容,以夫妻之间权利义务消亡或主体不存在而终了。

在婚姻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夫妻侵权的救济问题。现行《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就是对因结婚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法律救济。从《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构成要件看,无过错方当然是婚姻的受害者,而具备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修复被害人人格权、赔偿损失等义务。

但现行《婚姻法》对这两种婚姻的规定还停留在禁止和否定的层面上,充其量宣布自始无效,忽视了对善意和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从而留下法律救济上的缺憾。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和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方式。有的西方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

但不论是哪种离婚,只要给对方造成损害,都应从法律上予以救济。事实上,在不同的层面上,离婚具有不同的角色。如果离婚致使婚姻一方当事人受损害,那么离婚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因家庭侵权行为导致离婚,离婚是一种侵害结果。如果受害人通过离婚来达到摆脱受侵害的目的,离婚本身便成为一种救济手段。

根据《婚姻法》,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主要有家务劳动、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三种类型。从家庭侵权的特征来看,只有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其中离因损害的原因构成家庭侵权。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援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列举了四种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就是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对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就是离因损害。离因损害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性损害,还包括精神性损害,即降低社会对受害方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

因而侵权行为人的赔偿内容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是因离婚而造成的损害。其离婚原因不直接构成侵权,因而不属于本文研究的家庭侵权救济问题。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很少有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立法和司法对离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漠然态度,造成受害人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非常鲜见。因为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很少,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所以,完善对婚姻侵权的法律救济,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一个紧迫而繁重的任务。

二、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的什么呢?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进入人们的理念,首次植入救济这个名词。

婚姻法(2001)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2001)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三、离婚法律救济制度指的是什么呢?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是为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

四、离婚法律救济有哪些方式呢?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方式包括经济帮助请求权、经济补偿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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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一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无知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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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婚姻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