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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一般具有法律性的特征,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什么

2024-01-05 16:28:14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金融工具包括哪些,属于法律关系中的哪一类要素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五个。1.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即参与者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金融工具包括哪些,属于法律关系中的哪一类要素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五个。

1.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即参与者)

2.金融市场交易的客体(即货币资金)

3.金融市场交易的媒介(即金融工具)

4.金融市场交易的价格(即利息率)

5.金融市场交易的管理、组织形式与交易方式

然后金融工具就多了,基础的包括证券、货币。

然后就是各种金融衍生品,期货、期权、利率互换等等等等。

二、简述我国金融法的适用范围!

所有在我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

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

货币资金的融通简称金融,一般指同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

金融法,是按照国家的意志规定有关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是指银行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同社会上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

概念补充:

wwW.ZhaoSheng.Net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金融法律体系 .

我国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货币法、金银管理法、 外汇管理法、信贷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参见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立法的发展、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货币政策及实施货币政策的工具、金银管理法的概念和意义、外汇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外汇体制改革、 证券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保险法的颁布、担保的概念和强化信贷担保制度的意义。

三、法与会计的关系

会计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各个相关法律方面:

(一)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

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休的分配关系。

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取决于微观中的个量积聚及其变化。

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当然,会计法与财政法是有一定区别的。

具体说,一是具体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

二是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三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

四是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

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也涉猎宏观经济调控。

(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在采取一切必要的审计手段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计就是审查会计。

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法,审计都源于会计。因此,会计与审计关系密切,联系广泛。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引起的。

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当然,会计法与审计法是有区别的。审计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监督关系,不仅包括对会计活动监督,而且包括对其它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

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会计法坚持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而审计法则强调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原则。

会计和审计虽然都具有监督作用和职能,但会计监督基本上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督,而审计监督则属于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

(三)会计法与金融法的关系。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其它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如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

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但是,会计法属于基本经济法范畴,而金融法属于部门经济法规。金融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则纵横都有。

金融法有其独有的法律原则,即统一平等、归口管理原则,按计划发放贷款与择优扶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收取利息的原则,以及财政、物资、外汇综合平衡原则等。

会计法注重于如实反映原则和效益均衡原则等。

(四)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指统计调查、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管理关系和统计指标的统计监督关系。

会计和统计二者都主要是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应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主要是数据资料),共同遵循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会计与统计在工作中往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统计要借助于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与考核。

会计法与统计法又有区别。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统计机关,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固定性。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会计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要相对窄一些。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主体的统计行为必须依照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具有无偿性。而会计法律关系则是无偿与有偿的有机结合。

会计法与相关经济法的关系

(一)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休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取决于微观中的个量积聚及其变化。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当然,会计法与财政法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说,一是具体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二是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三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四是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也涉猎宏观经济调控。

(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在采取一切必要的审计手段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计就是审查会计。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法,审计都源于会计。因此,会计与审计关系密切,联系广泛。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引起的。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当然,会计法与审计法是有区别的。审计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监督关系,不仅包括对会计活动监督,而且包括对其它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会计法坚持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而审计法则强调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原则。会计和审计虽然都具有监督作用和职能,但会计监督基本上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督,而审计监督则属于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

(三)会计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其它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如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但是,会计法属于基本经济法范畴,而金融法属于部门经济法规。金融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则纵横都有。金融法有其独有的法律原则,即统一平等、归口管理原则,按计划发放贷款与择优扶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收取利息的原则,以及财政、物资、外汇综合平衡原则等。会计法注重于如实反映原则和效益均衡原则等。

(四)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指统计调查、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管理关系和统计指标的统计监督关系。会计和统计二者都主要是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应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主要是数据资料),共同遵循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会计与统计在工作中往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统计要借助于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与考核。会计法与统计法又有区别。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统计机关,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固定性。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会计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要相对窄一些。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主体的统计行为必须依照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具有无偿性。而会计法律关系则是无偿与有偿的有机结合。

楼主的题目给的有问题哦,这两者是不能比较的

我觉得从两方面考虑,

1会计师要依法履行职责,会计行业要以法律为行为准则这是法律对于会计的关系

2立法以实践为前提,会计行业为立法提供条件

会计与法是《会计法》。

会计是方法,法是行为规范。

会计是自然人,是法律执行者和维护者,会计按照法的规范完成日常工作,会计必须学习法律,尤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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