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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法律规定,金融法律知识视频

2024-01-05 16:27:09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金融与法律的关系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包括核心法律关系与保障性法律关系两大部分,这两大法律关系共同组成了现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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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法律的关系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包括核心法律关系与保障性法律关系两大部分,这两大法律关系共同组成了现行金融互换的整个交易关系。金融互换交易关系与作为金融互换交易基础的基础法律关系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但两者又相互区别与独立。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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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互换 法律关系 结构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是根据金融互换法律规范产生的、以各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社会关系。互换交易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互换交易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互换交易者之间进行互换交易行为的准绳。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形式内容与组织架构,也就是说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关系以及这些子关系之间是何种结构关系。

金融互换交易法律关系,从形式上讲是由复数的法律关系共同组成的;这些作为组成部分的多个法律关系就是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子部分。这些子法律关系,按照联系方式的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成核心法律关系、保障性法律关系两类。

金融互换交易的核心法律关系

金融互换的核心法律关系(以下简称“核心法律关系”)是指金融互换自身交易内在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按照时间顺序标准,它可以划分成三个部分:期初本金互换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初法律关系”或“本金换出法律关系”;期中确定与履行连续支付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中法律关系”或“连续支付法律关系”;期末本金换回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本文称之为“期末法律关系”或“本金换回法律关系”。这三个子部分法律关系,复合在一起就共同构成了核心法律关系。金融互换的雏形形式是平行贷款,平行贷款即由三个独立的交易关系所构成。平行贷款经过演变与发展就产生了金融互换这种独特的交易形式,之后,经过进一步演化,金融互换又发展出丰富的多种类型,尽管如此,金融互换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个子部分交易关系共同构成的原始形式特征。

尽管核心法律关系在形式上是数个子法律关系的复合体,但在交易实践中我们绝不可以将其肢解为独立的数个法律关系,因为核心法律关系实质上为一项单一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数个子法律关系共同构成的复合性,仅仅是指其外观上的表现特点,实质上其内在的每个所谓的子法律关系均彻底丧失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而只是作为了金融互换交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换核心法律关系一旦肢解为独立的子法律关系,它就不再成其为金融互换交易,而会变质为其他类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关系中的期初、期中与期末三类子法律关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项独立的交易的,它们只是核心法律关系不同时间阶段的具体表现,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所以在法律实践中,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对其进行分开立法或分别裁判,否则金融互换就会失去正常发展的条件与基础。

金融互换交易的保障性法律关系

就当前实践中将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复合为一体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概念定义而言,作为组成部分的两类子法律关系也丧失了其原本的独立性,而只是作一项全新的单一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当前实践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资源供给采取单一协议的形式将其复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包含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在内的金融互换法律关系是一项单一的合同关系,其中的具体互换交易与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这一单一合同中的一项子内容,对任何子内容的违反均构成对整个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违反。因此,对于实践中的这种单一协议,我们同样不能对其中的保障性法律关系与核心法律关系进行隔裂研究与分别裁判。实践中的金融互换法律关系的概念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强制性的叠加在一起,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和其他货币单位如特别提款权、欧元等,也包括某些跨国运转的资金工具,如国际证券、大额定期存款单、国际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随着国际金融活动日渐活跃,某些新的客体形式也在发展,如电子CD和金融票据。因此,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应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

3.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国际惯例,具约束性的如《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任意性如ACE惯例规则①;(3)涉外金融法。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国家对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所确立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无论其以何种规范形式表现,主要涉及到:(1)对外筹资,如借款、发行证券(股票、债券等);(2)金融资产的向外移动,如对外投资、国际支付;(3)担保,如对外筹资和担保外来投资。

4.国际金融法的内容。(1)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是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如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2)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如贷款、证券和信托投资、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以及相关的金融市场、银行及金融监管;(3)国际货币金融法,主要包括国际储备、国际收支和汇率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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