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治安转刑事案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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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
刑事案件的办案有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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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对于被拘留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明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审判阶段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自诉案件的具体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最后交执行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具体流程: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执行: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
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
4、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
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6、应家属要求,可以在会见嫌疑人经其同意录音或录像,保全有关证据。
7、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8、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9、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
1、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2、与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辨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
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审判阶段
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
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证。
5、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
出席准备。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7、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
8、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
二、担任自诉案件律师:
(一)、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可以:
1、收集相关指控证据。
2、提请有关司法鉴定。
3、制作刑事自诉状。
4、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有关的起诉数额。
提出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引发审判程序。
5、出庭支持起诉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当庭提出控诉。
6、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7、接受委托人的要求,与被告人进行调解。
(二)、自诉案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其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律师。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原裁判文书是否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问题
3、对原审判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4、制作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
5、在再审程序引发后,可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参与庭审程序。
四、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
1、制作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进入公诉程序的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及代理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5、建议或协助委托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
6、代理委托人出庭,提出诉请,与对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征得委托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7、对于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协助其提出上诉。
8、担任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一审相同。
五、担任刑事控告程序的代理人。
1、对于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接受委托,可以:
2、搜集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
3、整理相关控告材料。
4、对委托人的控告方法进行指导。
5、与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联系,交涉。
(一)、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它法定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接受委托,可以: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向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并会见嫌疑人;
3、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
4、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
5、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6、应家属要求,可以在会见嫌疑人经其同意录音或录像,保全有关证据。
7、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8、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9、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审查起诉阶段
自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委托,可以:
1、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
2、与嫌疑人会见与通信,审核有关指控与嫌疑人陈述的矛盾、疑点,确定辨护的初步方向;保留有关的会见与通信记录以备查。
3、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前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4、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要求申诉的,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审判阶段
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接受委托:
1、审查管辖,如发现本案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或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者移送。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发现检察机关移送不全,申请法院通知检察院移送。
3、会见被告人。事先准备好提纲,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以确定辩护方向以及调查证据的方向。如案情需要,要考虑多次会见,直至充分明了被告人意图,案件事实。
4、调查和收集证据。在审判阶段律师可自行决定调查证据。如遇证人不同意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作证。
5、及时将有关搜集的证据向法院提交,并予以说明。
出席准备。制作出席材料清单,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出庭作证情况。如有未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了解公诉人、法庭的组成情况,协助被告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7、参与法庭审理。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份证据仔细审核,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驳斥理由或意见。举出收集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法庭对有关证据不予采信。或者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根据法庭调查的综合情况,展开与公诉人的辩论。对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提出建议或异议。
8、休庭后工作。与法庭办理有关证据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向法院报送。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判决结果的意见。
二、担任自诉案件律师:
(一)、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可以:
1、收集相关指控证据。
2、提请有关司法鉴定。
3、制作刑事自诉状。
4、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计算有关的起诉数额。
提出刑事自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引发审判程序。
5、出庭支持起诉担任自诉人代理人,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当庭提出控诉。
6、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
7、接受委托人的要求,与被告人进行调解。
(二)、自诉案件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其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办理。
三、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律师。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
1、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原裁判文书是否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问题
3、对原审判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4、制作申诉状等法律文书,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
5、在再审程序引发后,可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参与庭审程序。
四、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代理人,可以:
1、制作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向进入公诉程序的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3、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建议及代理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5、建议或协助委托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
6、代理委托人出庭,提出诉请,与对方展开辩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征得委托人同意与对方进行调解。
7、对于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协助其提出上诉。
8、担任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程序与一审相同。
五、担任刑事控告程序的代理人。
1、对于被害人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接受委托,可以:
2、搜集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
3、整理相关控告材料。
4、对委托人的控告方法进行指导。
5、与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联系,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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