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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申请法官回避好吗,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有哪些

2024-01-05 16:16:41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一、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一、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 司法鉴定人 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一、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 司法鉴定人 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 证人 、诉讼 代理 人、 辩护人 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司法鉴定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 诉讼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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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上述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当进行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人员有这些因素存在的话,是需要回避的。如果当事人发现应该回避的鉴定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要求其回避的申请,若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采纳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可以对此申请复议。

二、司法鉴定中怎样认定回避

司法鉴定人回避规定是: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2、司法鉴定人可以自行提出回避;

3、委托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三、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1、刑事回避制度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四、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吗

法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人员回避,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检察长决定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由法院院长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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