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能解除劳动合同,少发加班费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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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相关的行为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没有缴纳社保的等等。可以说都是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职工可以立即离职。
有人说加班费不属于工资,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们的工资统计口径要依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按照1990年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我们的工资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加班费而已。
不足额支付加班费,那么就属于不足额支付工资,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应发工资的标准支付。
但是到时候企业肯定矢口否认,没有足额支付相应加班费的行为。而由于考勤记录等一些有利性的证据,都是由用人单位保存。这样很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不道德的造假行为,所以职工也应该想法设法保留一定的证据材料。才能证明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
另外,根据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能够证明这一部分补偿,不要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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