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未办理手续工资结算规定,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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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时,工资要在几天内支付?该怎样支付? 跟工小猫一起了解一下吧
小李一直在杭州工作,今年3月26号从当地的一家公司离职了,之后要求公司给结算工资。然而他被公司告知员工工资是每个月15号发放,他的工资也需要到4月15号才能发放。
可是小李在网上查阅资料发现,有规定说员工离职时工资需要立刻给予支付,也有要求三天内支付的情况。对于自己工资的合法支付时间,他表示很困惑。
那么,公司的做法合不合理?究竟哪种说法才是正确的呢?
关于小李公司的做法,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离职员工的工资应该在几天内发放。
1、何时付?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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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实务操作中,部分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那么看看关于这点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2、如何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如下规定:
●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所以综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自己的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回到本案例中来,小李离职的公司位于杭州,则该公司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下面有介绍),在和小李合同终止的5日内一次性结清小李的工资。
所以小李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小李可以通过仲裁等方法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关于工资支付,全国不同省市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法律规定,进而使得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也不尽相同。
工小猫把全国部分省市关于离职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整理给大家,找找看你的所在地是怎样规定的吧: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2016年8月1日起执行】第七条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6年9月29日修订】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支付办法: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支付办法: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支付办法: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修正】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支付办法:5日内一次性结清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支付办法:一次性支付
虽然各地薪资发放日期不同,但是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都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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