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如何规定哺乳期妇女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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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并没有关于“哺乳期时间是否包括在途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也仅是特指“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而非回家哺乳的往返途中的时间。2012年4月28日发布并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的规定,已不再涉及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给予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在途时间,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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