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的处罚标准,劳动法童工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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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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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哪些范围内的工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
其实,对于孩子的成长而言,过早的体验工作生活对于孩子的发展不是并不好处但是也是弊大于利的,所以说,国家也是在极力阻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应该做好看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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