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最高用工年龄范围,简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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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在这之前,国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这类新的单位类型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类新的单位类型的用工问题进行了规范。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利于保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认可了聘用合同的劳动合同属质,因而聘用关系即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与其公务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二者不是《劳动合同法》语境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与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二者不是《劳动合同法》语境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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