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时间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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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离婚探望孩子的法律规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
裁判要旨: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探望权如何行使有明确约定,但是现在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及方式发生争议,原告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学业负担日益加重,并有与同伴交往的需求,法院本着既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孩子因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结合双方离婚时关于探望时间的约定,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及方式。
一、本案一审情况
(一)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1.准许其行使对女儿杨某的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为每周五下午放学后杨x根从学校处接杨某至其处,周日下午送回,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杨x根与女儿杨某共同相处一半时间;
2.朱x丽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探望权的行使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x丽承担。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年××月××日,杨x根与朱x丽在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
2013年3月13日,杨x根与朱x丽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离婚,南浔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湖浔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就婚生女杨某的探望权约定如下“杨x根自2013年3月15日起,每周享有探望婚生女儿杨某一次的权利,探望期间不得影响婚生女儿的学习、生活,朱x丽应尽配合义务”。同日,朱x丽及案外人朱百康、周英英向杨x根出具承诺书“关于女儿探视方面,男方可每周五晚上接去,周日须送回湖州,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双方离婚后至2020年9月前,杨x根均按承诺书中约定的时间行使探望权。2020年9月后,双方就女儿的探望权行使未能达成一致,原承诺书中约定的探望方式未能实现,故纠纷成讼。
(三)一审法院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杨x根与朱x丽离婚时已就探望权如何行使有明确约定,在离婚后至2020年9月期间,双方亦能按照约定行使探望权。2020年9月之后,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及方式发生争议,现杨x根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和方式,考虑到孩子现年9周岁,学业负担日益加重,并有与同伴交往的需求,一审法院本着既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孩子同父亲及爷爷奶奶的沟通交流、减轻孩子因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杨x根合法权利的原则,结合双方离婚时关于探望时间的约定,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及方式。
杨x根、朱x丽虽已离婚,但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情感纽带不可割裂,朱x丽作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杨x根探望女儿,让女儿感受杨x根作为父亲的关心与疼爱,使其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在不影响婚生女杨某正常生活、学习前提下,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杨x根每个周末有权探望女儿杨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如下:上学期间,杨x根在每周日早上8时到朱x丽处接走杨某至当日19时将杨某送回朱x丽处;以上探望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变更为杨x根在法定节假日第一天上午8时从朱x丽处接走杨某,于法定节假日第二天17时前送回朱x丽处;寒、暑假期间,杨x根于寒暑假第一天从朱x丽处接走杨某,至寒假第六日和暑假第十五日将杨某送回朱x丽处。朱x丽应给予配合,提供便利。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x丽负担。
二、本案二审情况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
杨x根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朱x丽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无视杨x根与朱x丽离婚时对探望权的明确约定,仅以朱x丽片面的关于孩子学业压力重的陈述,强行变更了双方约定的探望权履行方式。杨x根与朱x丽离婚时已就如何行使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男方每周五晚上可以接去,但每周日必须送回湖州,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不以任何理由拒绝”。该约定未出现其他重大变故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应以朱x丽单方面关于孩子学习压力的陈述就进行变更。综合朱x丽一直以来拒绝杨x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其陈述是否属实极度存疑的。并且一审庭审时,朱x丽并未提出不按约定让杨x根行使探望权,只是表示探望不影响孩子的学习,而杨x根也表示愿意周末接送孩子上兴趣班,不影响其学习,所以不能仅凭朱x丽孩子周六要上兴趣班就变更双方之间的原约定;
2.原审判决对于探望权的履行方式脱离实际,不利于孩子周末的休息,更容易成为朱x丽阻挠杨x根探望孩子的借口。原审判决杨x根每周日早上8点到朱x丽处接走杨某至当日19时将杨某送回朱x丽处,这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明显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形,杨某只是一个10岁的孩子,周末要休息,早上8点接走孩子不仅无法让孩子得到很好的休息,更有可能成为朱x丽阻挠其探望孩子的借口。杨x根要求行使探望权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孩子在不缺失父爱的环境下成长,而不是要影响孩子周末的正常休息。杨x根从2020年9月至今没有见到过孩子,因不想在孩子面前与朱x丽发生冲突,所以从未强行带走孩子或者前往朱x丽处吵闹,杨x根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杨x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上诉请求。
(二)被上诉人朱x丽辩称
离婚时杨x根带着全家强行将4个多月的杨某带走,其为了拿回抚养权,被迫写下“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不以任何理由拒绝,男方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由母亲自己独自承担,今后不向男方要求任何费用”的承诺。探视中杨某不愿意跟杨x根去,杨x根也不同意。有时候杨某微信跟杨x根说能不能不去了,杨x根也不同意,就算周六有兴趣班杨x根也要去退掉并把杨某接走。其实杨x根周末把杨某接回家的时候,杨x根自己并不在家,对杨某的作业也不辅导,就算辅导了也存在很多错误。等晚上回来其还要重新辅导。而且杨x根现在已婚并重新育有两个女儿,其也没有足够的精力留给杨某。现在杨某处于小学阶段,周一至周五学校的课程已经安排满了,周末安排兴趣班、辅导班也是常态,也没有过多的时间让杨x根行使探望权。综上,杨x根的上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三)二审审理情况
1.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2份
二审中,杨x根向二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杨x根下载的电子版学习资料名称照片,以证明杨x根平时也很关心杨某的学习,并非像朱x丽所说不关心杨某的学习;证据二,杨x根拨打朱x丽电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从2020年9月份以来,朱x丽把杨x根的电话和微信都拉进黑名单,导致杨x根无法与其沟通,不能探望杨某。朱x丽向二审法院提交两份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在杨x根不探望杨某期间,杨某的成绩得到了较大的进步,进一步说明其辅导杨某的效果比杨x根好。
对杨x根提交的证据,朱x丽质证认为:关于证据一,杨x根还有两个女儿不能排除其是为她们准备的,另杨x根下载的资料与当前杨某学习的知识不统一,说明杨x根没有关心过杨某的学习,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关于证据二,因为杨x根通过电话和微信威胁其,所以其就把杨x根的电话和微信拉黑了,并向派出所报案了。
2.被上诉人提交1份证据
对朱x丽提交的证据—聊天记录,杨x根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无法确认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且该内容与本案探望权纠纷无关。
3.二审法院认证情况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杨x根提交的证据一,系杨x根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并无关联,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证据二,朱x丽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能与一审已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朱x丽提交的证据,该聊天记录缺乏完整性,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足以证明朱x丽所要证明的内容,二审法院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从2020年9月份以来,朱x丽把杨x根的电话和微信都拉进黑名单,导致杨x根无法与其沟通,不能正常行使其对杨某的探望权。
(四)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x根对其女儿杨某的探望权具体应如何行使。
杨x根主张按照朱x丽和朱x、周x英向其出具的承诺书,即“关于女儿探视方面,男方可每周五晚上接去,周日须送回湖州,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行使对杨某的探望权,认为一审判决其在每周日早上8时到朱x丽处接走杨某至当日19时将杨某送回朱x丽处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审法院认为,探望权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其行使的前提是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杨某已满9周岁,已进入小学三年级阶段,现阶段的学习任务相比之前已明显加重,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想与同伴交往的愿望也会越来越强,一审法院在本着既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又能保证孩子同父亲及爷爷奶奶相处交流、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又能有利于孩子今后身心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结合双方离婚时关于探望时间的约定,对杨x根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所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对杨x根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x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x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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