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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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缓刑究竟是怎么回事?缓刑考验期过后,五年内再犯罪,会不会构成累犯?
因为主要做刑事案件的原因,经常会被人问到这么一个问题——缓刑到底是怎么回事?
当然还有另一个问题:缓刑考验期过后,五年内再犯罪,会不会构成累犯?
看似是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因为解决了第1个问题,第2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01
所谓的缓刑就是判处一定时间的有期徒刑,但是不立即执行,而是给当事人一定时间的考验时间。
在这个考验时间内,如果被告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新的犯罪,原来判决的有期徒刑则不需要再执行。
注意,不是视为执行完毕,而是“不再执行”。
二者看似没有区别,实质上区别极大,甚至有天壤之别。
平时,可能问题不大,对于个人来说也没有太大影响,反正只要不进监狱就行,至于到底是咋回事,那就无所谓了。
但是如何涉及到累犯时,如何理解缓刑,涉及的问题就会比较大。
02
累犯,是啥意思?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至于特殊累犯,这里就不再分析,想了解的可以网上搜一搜。
“刑罚执行完毕”,一定期限内再犯新罪,才有可能构成累犯。
注意是前罪刑罚要执行完毕,如果根本没有执行,就意味着肯定不存在累犯问题,因为前提条件不具备。
这就是如何理解缓刑定义的关键所在。
缓刑考验期过后,如果视为“刑罚执行完毕”,说明已经执行完毕,累犯的前提条件就有了。
而如果规定的是,缓刑考验期过后,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这就不具备累犯前提条件。
一念之差,谬之千里。
03
上面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争议还蛮大,有认为构成累犯的,有人觉得不构成,莫衷一是,绝非铁板一块。
可见,有空白,就会有争议。
下面人解决不了,就把争议上报至最高院、最高检,于是就有了下面的这个批复。
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答复内容,具体如下——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
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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