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推理和假言推理区别,两阶层体系和三段论推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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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段论推理成立的构成要件和条件?
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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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包含大项和中项的命题(大前提)、一个包含小项和中项的命题(小前提)以及一个包含小项和大项的命题(结论)三部分。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的科学性思维方法之一。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正确思维的形式。二、法律推理中的推理顺序?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摘要:法律推理经常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主要是四种逻辑方法:演绎、归纳、设证及类推。此四种推论作为主要的逻辑工具作用于法律规范具体化与案件事实抽象化的同步过程中,共同服务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建构。
关键词,逻辑 形式推理 演绎、归纳、类推、实质推理 盐酸案
一、 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
1、演绎推理
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依据babara公式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案例1: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李某所为。李某也供认不讳。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李某年仅10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babara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其推理过程如下:
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主要适用这样领域:第一、简单适用数字法条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涵摄模式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明确的裁判规范所构成的大前提之下从而形成裁判小前提,最后通过babara公式(或其变形公式)直接得到判决结论。演绎法在此类案件中的直接适用是因为数字概念一般是不需要解释的,相对而言可以避免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基本不存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可以直接运用演绎法。。演绎(涵摄)只是表明了法律发现的最后环节,在某种程度上,演绎仅仅是‘拿个例子来作(分析)测试’而已。正因为如此,演绎所得出的结论其实是必然的蕴涵于其前提之中,演绎法并不能推导出前提所不蕴含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演绎法仅是一种分析的方法,并不能扩展我们的认识,也不能为我们带来新的知识。既然如此,为什么演绎法在传统的法律逻辑中能够占据那么重要的地位,并且在当代的方法论中仍然承担起沟通事实与规范、连接前提与结论的重要桥梁作用呢?这要回到演绎法的本质来理解,演绎法作为一种由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方法,其结论总是完全蕴涵在前提之中的,严格的运用演绎法就不可能得出任何无根据的恣意的结论。正是这种前提与结论的必然联系赋予了演绎法以非常强的证明力和知识上的确然性。而这种可靠的确然性正是法律推理孜孜以求的最终目的。若舍弃了演绎法,那么法律推理就难以避免个人意志的恣意妄为和判决结论的虚无飘渺。
三、大前提小前提三段论是什么?
大前提: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小前提:一个附属于前面大前提的特殊化陈述。
三段论:是演绎推理中的一种简单推理判断。包括一个包含大项和中项的命题(大前提)、一个包含小项和中项的命题(小前提)以及一个包含小项和大项的命题(结论)三部分。
三段论是人们进行数学证明、办案、科学研究等思维时,能够得到正确结论。例如大前提是王先生是人民教师,小前提是人民教师都应该是受到尊敬,结论:所以王先生是应该受到尊敬的。
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违法犯罪都是要受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盗窃行为都是违法犯罪。所以,盗窃行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致人轻微伤害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所以,致人轻微伤害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段论结论:
三段论中,大前提和小前提不是结论的原因。前提和结论之间是一种蕴含关系或者真假值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即是说当一句话为真时(前提),同时也会存在另一句话为真(结论)。
因为三段论只研究思维形式之间的蕴含关系或真假值关系,并不研究具体事物,而因果关系恰恰是具体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当我们把三段论的框架应用于实际情况时。
具体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与三段论进行结合,因为三段论的前提与结论都是性质判断,因果关系却表示事物之间的关系,故而涉及到关系判断。关系判断是无法作为三段论的前提与结论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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