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民办学校政策法规培训,民办学校政策法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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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1、第四十四条,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2、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薯圆予以支持。3、第四十六歼手盯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4、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氏和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5、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事业的发展。6、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二、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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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游裂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衡森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神拦闭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学校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碰兆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缺悔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伏吵正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五、《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指路标志、减速装置和设施,并根据危险程度以及道路环境状况在长坡路段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增设或者调换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通标志、标线时,应当在实施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三十五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在盲道与路口连接处,应当设置无障碍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损毁盲道、人行道及其设施。
第三十六条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架设管线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对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树木,承担养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第三十七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间并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建专门的停车场地,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鼓励单位停车场对社会开放。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
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职责追究的规定》第十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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