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是先判离婚再分割财产吗,财产分割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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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分割(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离婚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单纯财产纠纷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如果是仅针对财产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是如果是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无效,应当适用法定管辖(即一般地域管辖)。因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身份关系而签订的特殊协议,对协议双方的婚姻、子女抚养等重大人身权利产生直接影响,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
二、以房屋分割协议起诉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针对离婚时财产纠纷,如果双方对于房产份额仍存在争议,属于“共有物分割”,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15民初73155号)认为,“原告主张分割的案涉房屋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如何处分,但因登记在原、被告3人名下,系家庭共同财产而非仅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22人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立案案由有误,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因案涉房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房屋分割协议,对于房屋份额本身没有争议,一方未履行而另一方起诉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4号)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汪玲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赫章县,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2民辖终814号)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上仍属于婚姻纠纷,应适用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即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的,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以案说法」离婚后的婚内财产分割,哪个法院来管?
01
案情简介
王某因其与李某感情破裂,于2019年5月20日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某区花果园小区32幢2单元501室,约定归王某所有。现由于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李某协助,但李某已于2020年6月20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某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王某只好去法院通过确权的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02
案情分析
那么王某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人会认为,王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某区花果园小区32幢2单元501室房屋归其所有,王某与李某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无异议,故本案实质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法院管辖。
其实不然,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李某的住所地为贵州省某县,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03
深度分析
承接上文,既然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那么,另案中,王小二和张某离婚后,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位于浙江某地的房子进行分割时,为什么法院裁定不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而是由房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呢?
原来,王小二和张某双方均长期居住在他国定居于国外。本案虽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小二、张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王小二起诉请求分割位于国内某处的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其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王小二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案涉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最后,该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4
律师总结
在判决管辖权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理清楚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分析,进而有的放矢的确定管辖权法院。正如我们现实生活遇到法律问题,选择律师一样。一定要选择精通此领域案件的专业律师。术业有专攻,选择优秀且专业的律师往往会使得事情的发展事半功倍,法律是严谨的,如果因为选择律师的原因,导致案件在进展中处于被动状态,那么就得不偿失了。磨刀不误干柴工,大家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在法院允许的期限内耐心寻找,货比三家,最后确定自己心仪的律师。不要因为维权心切,而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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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离婚时,夫妻之间难免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像房屋这种高面值的财产。本期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解下,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及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前房产,看字面意思可知,就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包括婚前首付买房与婚前全款买房。两种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婚前首付买房:首付部分归属个人,而婚后双方共有的还房贷的资金需要共同分割。
(2)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归属个人,不需要分割房产。
(3)若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即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1、父母赠与包括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和全款赠与的房子。两种不同情况同样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全款赠与的房子:如果明确指出房屋归一方所有,则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支付首付,则它属于受赠人,但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需要补偿给另一半。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它同样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2、继承房产的分割方式与上述类似:
(1)如果明确指出一方继承,则它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离婚时,夫妻之间难免要面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像房屋这种高面值的财产。本期幸福里买房知识君就为大家讲解下,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全文主要分为三部分,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及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如何分割婚前房产,看字面意思可知,就是结婚前购买的房子,包括婚前首付买房与婚前全款买房。两种不同情况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婚前首付买房:首付部分归属个人,而婚后双方共有的还房贷的资金需要共同分割。
(2)婚前全款买房:房子归属个人,不需要分割房产。
(3)若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会被认定为自愿赠与,即房子就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父母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1、父母赠与包括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和全款赠与的房子。两种不同情况同样有两种不同分割方式:
(1)全款赠与的房子:如果明确指出房屋归一方所有,则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付完首付赠与的房子:如果房子已经支付首付,则它属于受赠人,但对于婚后还贷的部分,需要补偿给另一半。如果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它同样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平均分割。
2、继承房产的分割方式与上述类似:
(1)如果明确指出一方继承,则它属于私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继承,那么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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