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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可通过哪些途径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有哪些途径

2024-01-03 02:41:37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uiwan.NeT非法集资怎样举报最有效(非法集资可以在哪里投诉)方面的法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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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怎样举报最有效(非法集资可以在哪里投诉)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如何举报非法集资、拿什么去举报、哪个部门发奖金、能奖多少钱?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山市出台了《中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相关内容吧。

  一、文件中的非法集资指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况,不属于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二、奖励由哪个部门作出?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信息汇总、归属认定和督促落实。各镇街处非牵头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归属的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奖金发放等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三、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市镇两级处非牵头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非牵头机构。

  四、需要提供举报材料有哪些?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举报情况说明、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举报奖励需符合哪些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六、哪些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二是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三是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四是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五是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六是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七是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奖励金标准为?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25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级和相关镇街处非牵头机构共同商议后确定。

  八、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方式

  通信地址:中山市东兴大道1号古镇镇人民政府203室

  邮箱:17439213@qq.com

非法集资造成了许多人的钱财损失

甚至倾家荡产

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

如果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

请积极举报!

【防范非法集资】拨打961555,举报非法集资,社会有益,个人有奖

十一、证券期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网络化趋势明显。不法分子设立网络平台,借助互联网渠道宣传推广、募集资金,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

(二)业务行为复杂化。一些违法机构兼营P2P、众筹、小贷、私募基金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模式嵌套、业务相互交织渗透,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调查认定难度。

(三)滥用新概念,进行伪创新。一些公司利用投资高新科技项目为噱头公开募集资金,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区块链招牌,开发各种“虚拟资产”公开发行融资。

十二、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三、郭树清同志“关于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发表主旨演讲中提示非法集资风险:“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努力通过多种方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诈骗和不断变异的庞氏骗局无所遁形。”

十四、非法集资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全省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961555”。一经查实,将根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END

监制:周文英

校审:欧阳晶

责编:王菁

主管主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新法制报社

最高奖励20000元!举报非法集资有奖!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近日,《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12345热线平台等方式,向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第五条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协同市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二)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三)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侦查;(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二)负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定义务或者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工

第九条 市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箱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也可以通过金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长热线)平台举报。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举报人优先向非法集资主体的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开展初查并将初查结果反馈市处非办。对于举报线索所涉及案件应由其他市州管辖、查处,须移交其他市州的,由市处非办将线索统一汇总后移交相关市州,由相关市州依据其相关政策进行办理及奖励,我市不再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处非办应在收到举报线索或初查反馈结果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并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由市处非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额主要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由市处非办会同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在下列奖励范围内审核确定:(一)举报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经市处非办组织相关单位认定为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1.涉案金额为2亿元以上的,按2万元奖励;2.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3.涉案金额为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1万元奖励;4.涉案金额为1千万元以上、不足5千万元的,按5千元奖励;5.涉案金额不足1千万元的,按1千元奖励;6.涉案金额均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金额为准。(三)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行政处罚环节奖励超出刑事诉讼程序奖励的,举报人无需返还。

第十三条 市处非办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市处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初查及移交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处非办向市财政局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市处非办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实施或协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试行)》(金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详细信息请扫描以下二维码阅读

供稿:吴佳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近日,《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九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12345热线平台等方式,向市、县(市、区)处非办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第五条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协同市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二)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三)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侦查;(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二)负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定义务或者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工

第九条 市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箱等举报方式和途径,以便举报人举报;举报人也可以通过金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长热线)平台举报。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举报人优先向非法集资主体的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市处非办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迅速开展初查并将初查结果反馈市处非办。对于举报线索所涉及案件应由其他市州管辖、查处,须移交其他市州的,由市处非办将线索统一汇总后移交相关市州,由相关市州依据其相关政策进行办理及奖励,我市不再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和认定采取“一事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处非办应在收到举报线索或初查反馈结果后,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认定,并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由市处非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额主要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金额及发放方式由市处非办会同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在下列奖励范围内审核确定:(一)举报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经市处非办组织相关单位认定为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奖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1.涉案金额为2亿元以上的,按2万元奖励;2.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3.涉案金额为5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1万元奖励;4.涉案金额为1千万元以上、不足5千万元的,按5千元奖励;5.涉案金额不足1千万元的,按1千元奖励;6.涉案金额均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金额为准。(三)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行政处罚环节奖励超出刑事诉讼程序奖励的,举报人无需返还。

第十三条 市处非办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市处非办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初查及移交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处非办向市财政局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市处非办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实施或协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数额。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金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试行)》(金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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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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