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2000万一般判多少年,非法集资2000万一般判多少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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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1800万判多少年(非法集资一千万会判几年)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二审:集资诈骗2000万,提供了哪些证据,从无期改为15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男,38岁(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案件概况:
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石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悠唐国际等地,以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房产抵押及担保,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债权转让的理财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且公司并无实际经营项目,先后骗取刘玉童等12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141.7万余元。以上赃款尚未退赔。
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石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故判决:
一、被告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
三、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附清单)。
石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鉴于其没有逃避,积极赔偿,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请二审法院对石某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处罚。
上诉人石某出示如下新证据:
1、还清部分债务。张某书写收据、石某的父亲石某军平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以证明张某全部款项已还清;
2、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石某军凭工商银行历史明细单、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委托书,以证明石某的父母季燕燕、石某军平案发前向多人借款以及通过抵押名下房产筹款737.7万元,用于偿还包括被害人杨某在内的债务;
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以证明石某将其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中心区溪水花园10区4号住宅楼抵押贷款,用于偿还公司债务;齐某对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书面材料;
4、石某军平在2019年11月三次借款共计65000元的借条,用于偿还投资人;
5、不动产登记簿,该房产被法院轮候冻结,未来会配合用于赔偿投资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石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62300元。
6、石某多次写悔过书,悔罪态度较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石某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决认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但经审查,仅有约有35%投资款用于个人占有,其他投资款虽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但从钱款流向上看与恶意大肆挥霍投资款的行为有所区别,主观恶性较弱;石某在二审阶段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一处房产暂时被法院查封,有进一步还款的意愿和可能;同时,有经核实的被害人谅解书一份,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裁判。
据此,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第四项,即三、责令被告人石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四、在案查封、扣押、冻结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清单附后)。
二、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一、被告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上诉人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31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张宪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温馨提示:
1、集资诈骗罪典型特点:
(1)石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公司没有实际稳定的投资项目和收入
(2)石某明知POS机直接关联到李芳亮、赵某、刘某2、刘某1的个人账户,却对被害人隐瞒该情况,石某随意处置吸收的巨额资金,分别用于给投资人、介绍人返利、还有巨额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个人欠款以及个人家庭使用,致使被害人遭受巨大损失。
所以,石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二审期间的有力证据:
从石某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更多的是体现偿还能力和偿还的意向。当然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也是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裁判的依据。
二审:集资诈骗2000万,提供了哪些证据,从无期改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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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500元办卡返利4千?三人集资诈骗20余万终获刑
支付598元办理会员卡可获900元返利、支付1280元可获2000元返利、支付2500元可获4000元返利……这类号称“消费=投资”的活动,看似优惠,实则暗藏风险。事实上,以高额返利吸引消费者预存资金,此后未履约、不退款或卷款潜逃,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模式,但这种颇为古老的“骗术”,至今仍让不少人落入圈套。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公布了一起以办卡返利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的案件始末。
返利金额达办卡金额的2倍?最终携款潜逃
该案涉及三名被告,刘德勇、肖焰、徐剑,均为农民,其中最小的肖焰仅22岁,最大的刘德勇也只有32岁。三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均已于2018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三人实施的是典型的办卡返利套路,主要诈骗对象是老年人,先以免费领取礼品引诱老人“上钩”,此后又以办卡返利为由诱骗老人支付钱财,前期他们按期支付了返利资金以获取信任,此后一步一步提高办卡和返利金额,以吸收更多资金,最高的返利金额超过卡本身金额的2倍,最终三人卷款潜逃。
据判决书提供的信息,2017年11月左右至2018年6月20日左右,刘德勇、肖焰、徐剑以“心连心国际公司”的名义,在浙江省慈溪市对当地大街上的老年人发放宣传单,以推销保健品、办卡消费为名,声称可免费领取鸡蛋、橄榄油等礼品,将老年人骗至相关地点;老人到了之后却被告知,必须支付108元办理会员卡才能领取礼品,办理后本人每个工作日可领取10元广告费,累计可获得100元。三人以这种方式吸引了一些老人投资办卡,一开始也确实对办卡人按约支付了广告费,以骗取被害人信任。但实际上,这100元只是“诱饵”,三人要求必须本人前来领取,在老人领取广告费的过程中,刘德勇会给他们讲课,诱骗其增加投资,肖焰、徐剑主要负责收钱办卡发礼品。
后期,刘德勇、肖焰、徐剑又通过赠送礼品、酒店开会授课、请吃饭、免费旅游等形式,陆续推出所谓的支付598元办理会员卡累计可获得900元返利、1280元会员卡累计可获得2000元返利、2500元会员卡累计可获得4000元返利、6400元会员卡累计可获得15120元返利等更高收益套餐,这也被包装成“心连心一笑康健会员”的不同会员等级,最高的等级需支付25600元,可获64320元返利,此外还有红酒、蜂胶、冬虫夏草等礼品赠送。据被害人陈述,三人称购买这些产品的钱实际上是给他们的押金,每天会还给购买者,目的是让购买者帮他们多做广告,但实际上,他们是让购买者再投资。还有部分被害人反映赠送的部分礼品是三无产品。
至2018年6月初左右,刘德勇、肖焰、徐剑三人又以系统升级无法支付返利但“仍可投资”为由,继续非法集资,造成50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直至2018年6月20日左右,刘德勇、徐剑、肖焰携带剩余的集资款16万元左右逃匿。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针对不特定老年人、携款逃匿是关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申辩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徐剑当庭辩解,其等人一开始是为了卖保健品,给客户的是广告费,最后关门走掉是因为公司资金链断了,与高额返利没有关系,资金链断裂主要是因为请顾客吃饭、旅行等宣传支出太大产生亏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利用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以赠送小礼品和投资办卡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先按约支付小额返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通过授课、赠送礼品、免费旅游和更高的投资返利等为诱饵,继续诱骗被害人加大投入,针对不特定的老年人非法集资,该所谓的经营模式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三被告人利用该模式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后,失去联络,携款逃跑,属于携带集资款逃匿的情形,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卖保健品为名行诈骗之实,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携带集资款逃匿,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刘德勇、肖焰、徐剑犯集资诈骗罪,每人处罚金5万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同时责令被告人刘德勇、肖焰、徐剑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各地陈案超万起
事实上,办卡返利的诈骗模式近年来并不鲜见。此前已经有多家媒体曝光过“老妈乐”(后更名为“全家福”)涉嫌非法集资案。而本案中的被告也供述,该经营模式是其三人根据全家福、海博会等模式想出来的,三人原本是全家福公司的员工,后来全家福倒闭,三人就开了“心连心国际公司”。
刘德勇等人后来的经营模式与全家福类似,均是充钱买卡再返利。据此前媒体报道,老妈乐自2016年年初开始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对不特定群众诈骗资金,门店遍布全国,不同级别的会员卡对应不同的返利金额,最高的会员卡需支付25600元,最终可获利64320元,但后期,越来越多无法提取现金的情况出现。2017年12月,被警方立案后,老妈乐改头换面为全家福,此后又有多地公安局对全家福立案。
据《辽沈晚报》今年7月报道,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及主要犯罪嫌疑人金家福,在6月22日被沈阳市沈河警方抓捕归案。据警方通报,该案涉及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投资受损群众10万余人,涉案金额100余亿元,资金缺口30亿余元。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多发。今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于《中国银行业》杂志发文表示,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急剧攀升,2015年全国新发案件6077起、涉案金额2514亿元,达历年峰值。2016年开始下降,2017年新发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上半年,新发案件2513起,涉案金额963.3亿元,发案数同比下降1.5%,涉案金额同比增长1.6%。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高发,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并且新案频出、陈案未了,据统计各地尚存13350余起陈案积案未处置完毕,涉及800余万人、8500余亿元。
祝树民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资金供求矛盾长期存在;新业态不断涌现,政策和监管不能及时跟进;部分民众逐利心切,风险防范意识淡薄;不法分子活动猖獗,犯罪手法翻新升级,借助互联网、电子支付等手段开展集资活动;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存在短板。这些因素导致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风险快速蔓延。
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该条例已于2017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在修改完善中。下一步工作重点还包括妥善处置化解风险,推动各地依法稳妥处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陈案,协同处置好跨省案件,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对一些打着“高大上”旗号、花样百出、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庞氏骗局,推动地方果断处置、坚决打击。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任婉晴 校对 卢茜
养老诈骗案例|用6%-18%利息吸收超2000万资金,如何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按:据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要求,近期各地在陆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据了解,目前的养老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其中,投资“养老项目”主要涉及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特别是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给相关人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精选系列最新相关案例,警示读者警惕相关骗局,此为第一篇。
2021年底,初中文化的湖南航醇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醇养老”)法定代表人周建恒,被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今年4月底,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部分认定还就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进行了调整,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上述决定在第二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中加入了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资金超2000万,年利率6%-18%
2018年6月,周建恒在湖南株洲注册成立航醇养老,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同一时间,周建恒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协议,由航醇养老出资7800万元收购该公司现有全部资产。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航醇养老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情况下,以投资上述被收购公司的养老公寓项目为名,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借用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和办理服务卡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形式约定借款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据统计,周建恒以航醇养老名义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借用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办理服务卡、签订借款合同等形式,以年利率6-18%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向社会225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资金1647.8845万元,公司吸收的资金,除26%的比例作为业务提成发放,约300万元用于被收购公司收购及运营,其余资金去向不明。
利用同样的手法,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周建恒在湖南长沙以投资养老公寓项目为名,通过公司业务员发放传单等形式向79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吸收存款374万元。
综合计算,周建恒共计向社会30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21.8845万元。判决书显示,除去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补贴等,尚有1937.4018万元未退还。
26%募集资金用于提成、返还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辩护中,上述案件的一些细节被披露。周建恒上诉称:
1、相关集资项目所收取费用有52%近半进入了营销团队账目,资金去向包括项目场地租赁费用及装修改建、人工、设备费用等;
2、客户投资即领取了返现5%的红利;
3、两个项目均主项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无虚构事实,因资金断裂导致了如今的后果等。
周建恒辩护人则认为,上诉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案款项周建恒没有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抽逃、转移、隐匿,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周建恒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吸收资金,所涉两个项目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隐匿集资账目行为。
“经查,周建恒集资后把集资款的26%用于总监分配提成、返还,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案证据显示其集资用于生活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法院则认定,同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相关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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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据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要求,近期各地在陆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据了解,目前的养老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其中,投资“养老项目”主要涉及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向老年人或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特别是承诺保本返利等行为,给相关人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精选系列最新相关案例,警示读者警惕相关骗局,此为第一篇。
2021年底,初中文化的湖南航醇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航醇养老”)法定代表人周建恒,被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今年4月底,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部分认定还就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进行了调整,但“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未获法院支持。
上述决定在第二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中加入了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资金超2000万,年利率6%-18%
2018年6月,周建恒在湖南株洲注册成立航醇养老,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同一时间,周建恒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协议,由航醇养老出资7800万元收购该公司现有全部资产。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航醇养老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资质情况下,以投资上述被收购公司的养老公寓项目为名,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借用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和办理服务卡形式约定借款期限,以消费补贴形式约定借款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据统计,周建恒以航醇养老名义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中老年人进行虚假宣传,借用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办理服务卡、签订借款合同等形式,以年利率6-18%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向社会225名集资参与人共计吸收资金1647.8845万元,公司吸收的资金,除26%的比例作为业务提成发放,约300万元用于被收购公司收购及运营,其余资金去向不明。
利用同样的手法,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周建恒在湖南长沙以投资养老公寓项目为名,通过公司业务员发放传单等形式向79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吸收存款374万元。
综合计算,周建恒共计向社会30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21.8845万元。判决书显示,除去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息补贴等,尚有1937.4018万元未退还。
26%募集资金用于提成、返还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辩护中,上述案件的一些细节被披露。周建恒上诉称:
1、相关集资项目所收取费用有52%近半进入了营销团队账目,资金去向包括项目场地租赁费用及装修改建、人工、设备费用等;
2、客户投资即领取了返现5%的红利;
3、两个项目均主项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无虚构事实,因资金断裂导致了如今的后果等。
周建恒辩护人则认为,上诉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案款项周建恒没有挥霍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抽逃、转移、隐匿,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周建恒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吸收资金,所涉两个项目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隐匿集资账目行为。
“经查,周建恒集资后把集资款的26%用于总监分配提成、返还,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案证据显示其集资用于生活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0万元以上,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法院则认定,同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明知相关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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