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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抚养权所有过程都有什么,起诉变更抚养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

2024-01-03 02:17:18
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最新婚姻法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婚姻法财产分割,婚姻法咨询,婚姻法司法解释;找律师,免费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www.zhibomen.com抚养权变更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抚养权变更的起诉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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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起诉程序是什么呢(抚养权变更的起诉程序是什么?)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想要变更抚养权应该怎么办呢?

  现在大家对于抚养权都是知道的,只是现在抚养权都是离婚才会涉及到的,同时对于抚养权更是需要大家重视起来的,很多人离婚后还在为抚养权纠缠不休,那想要变更抚养权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来给介绍一下吧!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后的所有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育儿能力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以要求改变子女的监护权。实现它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达成协议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父母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批准。

  注:由于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监护协议是离婚协议内容的重大修改,变更监护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出于谨慎和标准化签署协议,可以变更监护协议公证。

  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

  注:如果你想改变赡养关系,你不能改变。你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和特殊情况才能改变。同时,如果提倡变更,应收集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诉讼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有不良影响的;(三)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双方仍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想要变更抚养权应该怎么办呢?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下面留言,也可以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现在变更抚养权一直都是大家值得去关注的事情!

离婚后,能否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夫妻离婚时,需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同时会一并就孩子抚养费及对方探望权做出约定。但在生活中,夫妻离婚后,会经常出现其中一方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进而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通常有如下诉讼请求:

1.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予另一方;

2.未直接抚养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给自己。

而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主要理由通常有:

(1)直接抚养一方身患严重疾病,如精神病、传染病等导致无法或抚养小孩会抚养小孩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

(2)直接抚养一方具有虐待(谩骂、殴打、冻饿等)小孩的情形;

(3)直接抚养一方涉嫌刑事犯罪,无法或继续抚养小孩对孩子成长不利;

(4)直接抚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对小孩放任不管;

(5)直接抚养一方因伤残等身体原因或其他经济原因不宜抚养的情形。

除此之外还有出于尊重已满八周岁小孩的选择意愿,离婚协议对抚养问题的约定及离婚后各方对离婚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方较为优越的生活环境,离婚后两方是否再组建家庭情况等引发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

需要注意,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孩子的意愿等具体情况综合处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权利和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形,人民法院通常会支持抚养关系发生变更。至于兜底条款第(四)项,由于前3种情形均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根据体系解释,第(四)项有其他正当理由虽为兜底条款,但人民法院也应当参照前3种所列举内容,审慎适用该兜底条款,仅在发生与前3种情形严重程度相当的事实的时候,人民法院才可以适用兜底条款,认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如直接抚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认定为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较为适宜。

而一般情形下,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直接抚养人具有不利于小孩成长的理由,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这是考虑到一旦因父母离婚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下来,原则上不宜对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

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判例: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15656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如东县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被告:尹某1,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11月9日及2021年12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尹某1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尹某2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8月22日在上海市XX局登记结婚。2010年3月1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尹某2。2013年,被告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岔民初字第0634号判决书,判决尹某2随原告生活。之后,原告带着尹某2一直居住在娘家生活。离婚之后原告没有自己的住房,随着尹某2渐渐长大,母子二人居住在娘家生活很不方便。近一年多来,尹某2一心要到上海上学并随其父亲生活,为此尹某2自2020年9月停止如东县XX小学的学业,等待着去其父亲尹某1处学习、生活,所有人劝解也无济于事,为了尹某2的健康成长并顺利完成学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尹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年起诉离婚时,被告主张了尹某2的抚养权并且表示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但是原告当时不同意。正因为尹某2离婚后没有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再婚并再生育了一个女儿,被告现在的妻子也不同意被告抚养尹某2。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尹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于原告的收入情况也不清楚,抚养费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嗣后,双方于2010年3月16日生育儿子尹某2。

2013年10月,本案被告起诉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江苏省如东县人民经审理后作出(2013)东岔民初字第0634号判决,确定:一、尹某1与张某离婚;二、婚生子尹某2随张某共同生活,尹某1自2013年11月起至尹某2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尹某2抚育费360元,于当月的5日前支付。

另查明,如东县XX小学于2021年7月24日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尹某2原系我校五年级学生。自2020年9月1日来校上学一天后家长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去尹某2父亲处上学)至今未来上学。

审理中,被告要求就其是否为尹某2的生物学父亲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申请的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复医[2021]物鉴字第8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尹某1为尹某2的生物学父亲。为此,被告支付鉴定费2,400元。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尹某2的户籍地址位于本市松江区。

审理中,本院就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征询尹某2的意见,尹某2表示要求随被告共同生活。同时,尹某2表示其在如东现无法上学,想来上海上学。

审理中,原告表示愿意承担尹某2的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2013)东岔民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是否应当变化进行的诉讼。法院在判断是否应当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情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考查。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充足,目前判决变更尹某2抚养关系的条件已经具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具体理由择要阐述如下:一方面,就尹某2的主观意愿看,鉴于起诉时,尹某2已满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其向本院作出的愿随被告共同生活的陈述系其真实意愿表达,宜以此作为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考虑因素之一。另一方面,从尹某2的具体状态看,其在目前的居住地江苏省XX学校就读,其自己表达出了要求在上海继续读书的强烈愿望。就被告所辩称其已再婚再育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现在的婚姻和实际生活状况确实可能对其抚养尹某2带来一定的困难,但该些困难并非无法克服,该些问题均不能成为被告拒不抚养尹某2的理由。关于被告对于其与尹某2亲子关系的质疑,本案中,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已确认被告为尹某2的生物学父亲,望被告能积极履行父亲之责,尽己所能,呵护子女健康成长。

本案中,原告表示自愿负担尹某2的抚养费,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对于原告应支付尹某2的抚养费,本院于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本院认为,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的负担能力予以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本院依法酌情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的收入情况均未有所举证,本院结合上海市生活水平、尹某2的实际需要及原、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各项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尹某2抚养费800元,至尹某2年满18周岁时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1的婚生儿子尹某2(2010年3月16日出生)随被告尹某1共同生活;

二、原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尹某2抚养费800元,至尹某2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付);鉴定费2,400元,由被告尹某1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青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以案说法丨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看法院如何判决

转自:济南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转自: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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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

母亲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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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2年生育长子孟甲,2017年生育次子孟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王某抚养,次子孟乙由孟某抚养。2020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调解,双方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2022年6月,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2022年8月,王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孟甲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21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未再婚。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尊重,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了相应规定,赋予了已满八周岁子女在抚养权纠纷中的“话语权”,孟甲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其次,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王某父亲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王某虽然还需要照顾孟乙,但也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故王某要求变更孟甲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孟某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郑瑞琦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羊里法庭员额法官

法官解读

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本案依法判决变更孟甲的抚养关系,由其母亲王某直接抚养。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一、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地位

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是当事人主体,未成年子女系被动参与案件审理,其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没有主体资格和主体利益,但事涉抚养权时,未成年子女的主体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应当从实质利益角度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体地位。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主观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已满8周岁的,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想要由谁抚养的识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应当尊重其个人主观意愿。

三、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及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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