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公证哪里都可以公证吗,自愿变更抚养权公证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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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变更抚养权,可以在哪里公证出来(可以公证变更抚养权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
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即可,可以到公证处公证,也可以去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协议该如何办理公证?
变更抚养权公证,必须由被抚养人父母双方申请。 根据有关法律,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此外,办理该变更抚养权公证时,离婚夫妻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男女双方都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快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这个问题,是我前几天遇到的一个问题,一个东北的大哥,帮他儿子咨询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事情。儿子儿媳早已离婚,现在为了孙子上学的事情,双方想着变更孩子抚养权的事情。如何快速变更孩子抚养权呢?这个问题,之前没有想过,但是遇到之后,以及经历这件事之后,突然发现,原来变更孩子抚养权,还可以这样操作。总结下来有三种方式,分享给大家,有需要的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用。
第一种,签订变更抚养协议,然后办理协议公证。
大哥的儿子就是选择这种方式。男女双方签订了一份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然后拿着这份协议去公证机关去公证。这种方式,简单粗暴,可能要花点公证费。
不过,我对这种方式存疑。因为如果是协议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上都会写:若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协议内容需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机关不予受理。这句话是很多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强制要求添加进去的。因此,我就对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孩子抚养权,然后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公证该协议的效力存疑。
这种方式,有两点疑问。第一点,一方可能以未经过人民法院为由,主张变更孩子抚养协议无效;第二点,一方有可能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甚至根本就撒谎,或者说自己有精神疾病等等。如果是这样的话,双方通过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存疑的。
对于公证,还有一点要说明。那就是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属于公证的范畴。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我个人认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针对变更抚养协议,公证处当然可以就抚养协议的内容是否违法,以及签署该抚养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公证。但是我所存疑的是,对于这种人身属性的事务,公证一下,就变更了子女的抚养权了嘛?公证处只能公证变更抚养协议的效力,认为该协议有效。那么是不是签署了变更抚养协议就视为已经变更了子女的抚养权了呢?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要公证一下呢。公证只是让人们更信服其协议的效力,认定协议有效。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协议双方签署即生效,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时间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了,协议就生效了。根本不需要公证。而且很多合同无法公证。
啰啰嗦嗦,说这么多。不知道大家看懂没有。其实就两点。第一,双方签署变更子女抚养的协议,是否就完成了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不需要公证。但是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公证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第二,公证是不是就产生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效力?针对第二点,我是认为,公证的是变更抚养协议,而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本身。公证的是协议,而协议产生的效果是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根结底,还是第一个问题。双方协议可不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翻遍整部《民法典》,没有一个字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的。
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找到了蛛丝马迹,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这样就给予了双方父母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也有相应的影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该法律条文,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是先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我一开始的疑虑是多虑的。解开重雾,终于找到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种,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然后去法院作司法确认。
这种方式,是我想到的比较合适的方式。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那么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协议,是否属于《人民调解法》的调解范畴呢?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及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个人认为,协商变更抚养协议,是民间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完全可以去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一个调解协议,然后去当地人民法院直接做司法确认。这样子,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而且这种方法,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不花钱,而且效率还是挺高的。
第三种,直接去法院起诉。
这是最后一种方法,也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肯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方法,有点恼火,那就是效率有点低,耽误时间。现在法院一审一般情况下要三个月,这个时间太长了,太耽误事儿了。不过也不一定,现在法院都会先调,先调期一般是一个月,有些法院会在一个月内调解,但是有些法院不会。更有甚者,有些法院干脆连调都不调,干等一个月,然后直接转立案,白白浪费一个月的时间。所以法院诉讼并不是最好的方式,但是绝对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耽误时间,有些孩子需要转学,需要上户口等比较着急的时候,就不得行了。
本期先跟大家分享这么多。下一期跟大家分享双方协商不成,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以及争取孩子抚养权应当注意什么或者说争取孩子抚养权法官比较关注哪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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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签订变更抚养协议,然后办理协议公证。
大哥的儿子就是选择这种方式。男女双方签订了一份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然后拿着这份协议去公证机关去公证。这种方式,简单粗暴,可能要花点公证费。
不过,我对这种方式存疑。因为如果是协议离婚,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上都会写:若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协议内容需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机关不予受理。这句话是很多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强制要求添加进去的。因此,我就对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孩子抚养权,然后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公证该协议的效力存疑。
这种方式,有两点疑问。第一点,一方可能以未经过人民法院为由,主张变更孩子抚养协议无效;第二点,一方有可能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说,甚至根本就撒谎,或者说自己有精神疾病等等。如果是这样的话,双方通过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是存疑的。
对于公证,还有一点要说明。那就是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属于公证的范畴。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我个人认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针对变更抚养协议,公证处当然可以就抚养协议的内容是否违法,以及签署该抚养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公证。但是我所存疑的是,对于这种人身属性的事务,公证一下,就变更了子女的抚养权了嘛?公证处只能公证变更抚养协议的效力,认为该协议有效。那么是不是签署了变更抚养协议就视为已经变更了子女的抚养权了呢?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要公证一下呢。公证只是让人们更信服其协议的效力,认定协议有效。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协议双方签署即生效,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时间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了,协议就生效了。根本不需要公证。而且很多合同无法公证。
啰啰嗦嗦,说这么多。不知道大家看懂没有。其实就两点。第一,双方签署变更子女抚养的协议,是否就完成了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不需要公证。但是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公证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第二,公证是不是就产生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效力?针对第二点,我是认为,公证的是变更抚养协议,而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本身。公证的是协议,而协议产生的效果是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归根结底,还是第一个问题。双方协议可不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翻遍整部《民法典》,没有一个字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的。
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找到了蛛丝马迹,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这样就给予了双方父母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也有相应的影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该法律条文,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还是先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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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然后去法院作司法确认。
这种方式,是我想到的比较合适的方式。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那么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协议,是否属于《人民调解法》的调解范畴呢?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及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个人认为,协商变更抚养协议,是民间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完全可以去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一个调解协议,然后去当地人民法院直接做司法确认。这样子,就可以万无一失了。
而且这种方法,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不花钱,而且效率还是挺高的。
第三种,直接去法院起诉。
这是最后一种方法,也是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肯定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方法,有点恼火,那就是效率有点低,耽误时间。现在法院一审一般情况下要三个月,这个时间太长了,太耽误事儿了。不过也不一定,现在法院都会先调,先调期一般是一个月,有些法院会在一个月内调解,但是有些法院不会。更有甚者,有些法院干脆连调都不调,干等一个月,然后直接转立案,白白浪费一个月的时间。所以法院诉讼并不是最好的方式,但是绝对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耽误时间,有些孩子需要转学,需要上户口等比较着急的时候,就不得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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